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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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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嘉義市的國小學童為研究對象。以叢集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採樣,共抽取八所小學,每個學校各抽取五、六年級各兩個班,得有效樣本958份。將樣本依照校園關係霸凌情形所扮演的角色分為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三類型兒童。本研究使用「國小生活適應量表」,將所得資料以平均數、標準差、卡方分配、t考驗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進行假設考驗。研究結果發現如下: 一、嘉義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關係霸凌(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行為現況中,旁觀者之人數比例高於受凌者,而受凌者人數比例高於霸凌者;霸凌者/受凌者的人數多於旁觀者兒童。 二、嘉義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關係霸凌之霸凌者部分,男生對同學霸凌的人數比例高於女生;而有關關係霸凌之受凌者、旁觀者部分,則女生的人數比例高於男生,且達顯著差異。 三、嘉義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關係霸凌行為之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六年級學童的人數比例均高於五年級學童,但僅旁觀者部份達顯著差異。 四、在嘉義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關係霸凌行為之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與同儕互動得分上,旁觀者在與同儕互動上表現最好,受凌者兒童其次,霸凌者兒童最差,但僅部份達顯著差異。 五、在嘉義市國小高年級學童關係霸凌行為之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與同儕互動的相關中,三種類型在與同儕互動上均呈現顯著的負相關。 最後,根據研究發現及結論,分別對政府教育政策、社會教育、學校及家庭等四方面提出建議,供相關單位及人員參考。 關鍵詞:關係霸凌;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同儕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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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家思想經典,亦即前人智慧經驗的累積,參酌書中生活智慧的人生經驗,作為參考研究之探討。再就其他相關刑事司法的研究方法、組合質與量的資料方法,以及比較法學研究方式兼及犯罪學、監獄學之觀點,探討法治國寬鬆或嚴格的刑事政策,對女性長刑期人犯機構處遇問題之影響。再彙整其他相關文獻資料,予以分析、研究探討。 研究者為矯正實務工作者,以參與直接觀察蒐集資料之方法,針對處於現在刑事政策重刑化趨勢下,必須長時間監禁之女性長刑期人犯之機構處遇,她們如何面對機構內擁擠、老化、疾病醫療等之問題。以刑事司法的研究方法,兼採質性研究之隨機立意取樣、選擇適合研究目的之個案做深度訪談的方式蒐集資料,並整合研究者本身之實務經驗,綜合前列研究方法,以獲得在研究工具設計下所獲得的資料,以驗證資訊內容之實證性。 由於刑事政策的變革,未來女性長刑期受刑人勢必將會大量增加,連帶影響到女性矯正機構的收容結構與機構處遇,勢必將延長女性受刑人的監禁期間,這必然會有超額收容及處遇的問題,相對的也會壓縮收容人原本就很有限的生活空間。這對女子矯正機構必然產生許多問題及衝擊。除了因應未來女性長刑期的收容處遇問題外,對於收容人之重症、高齡化、愛滋病等之健康照護服務與醫療支出等相關面向之問題,將成為女性矯正機構收容高齡化及其他醫療處遇嚴重負擔的問題。 然而,在實踐現行的刑事法令,用於犯罪的控制手段時,並應順應世界人權的潮流,不管在任何時間、地點,皆應落實「人權的保障」。尤其面臨長期監禁的女性犯罪者,在監之處遇其人權之價值及保障均不能被漠視。 關鍵詞:法治國刑事政策、重刑化、女性長刑期、人權保障、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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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童班級氣氛、學業成就與偏差行為之關係,以嘉義縣公立國民小學高年級學童為研究對象,採分層叢集抽樣的方式,共計發出問卷630份,有效問卷582份,問卷可用率約為96.36%。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的方法,以自編之「班級氣氛量表」與「偏差行為量表」為研究工具,所得資料以平均數、標準差、t考驗、皮爾遜積差相關以及逐步多元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考驗研究假設。 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國小高年級學童知覺班級氣氛大致良好,其中以「自由表達」層面得分最 高,「和諧」層面的得分最低。 二、國小高年級學童偏差行為出現率偏低,其中以「違規型偏差行為」出現率稍高。 三、不同性別、年級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班級氣氛方面上,均無顯著差異存在。 四、不同性別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學業成就方面上,具有顯著差異存在,女童高於男童;不同年級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學業成就方面上,無顯著差異存在。 五、不同性別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偏差行為方面上,具有顯著差異存在,男童高於女童;不同年級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在偏差行為方面上,無顯著差異存在。 六、國小高年級學童的班級氣氛與學業成就無顯著相關。 七、國小高年級學童的班級氣氛與偏差行為呈顯著負相關。 八、國小高年級學童的學業成就與偏差行為呈顯著負相關。 九、國小高年級學童的班級氣氛對學業成就與偏差行為均具有效預測力,其中以 「自由表達」層面最具預測能力。 根據上述結果,本研究提出具體建議供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師長與未來研究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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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內亂倫性侵害犯為各類型性侵害犯罪加害者當中較為特殊的一群,唯現有國內對於家內亂倫性侵害輔導與治療矯治策略,皆視同一般性侵犯罪加上家暴犯罪之合體,因此極可能忽略其特殊人格特質或犯罪危險因子。本研究參照國內外相關文獻以研究此類型性侵犯有別於其他犯罪類型收容人的早年經驗、人格或心理特質與犯罪危險因子,藉以探討現行矯正實務是否存在對於此類型性侵犯輔導處遇及預防其再犯的改善空間,進而對現行實務運作提出檢討與建議,期能落實家內亂倫性侵害的再犯預防,營造一個對婦幼人身安全更為理想的生活環境。 本研究針對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性侵治療專區176名家內亂倫性侵害罪名收容人進行資料蒐集及問卷調查,藉由文獻探討及量化研究分析結果,尋求預先防範對策以期降低類似犯罪行為之發生。故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 一、本研究之亂倫加害者犯案前職業大多成就尚可,與部分學理及研究結果認為亂倫加害者犯案前工作狀況有不穩 定或不順遂現象未盡相同。 二、本研究之亂倫加害者犯案前教育程度大多為高中學歷,與部分學理及研究結果認為亂倫加害者教育程度偏低的 現象未盡相同。 三、本研究之亂倫加害者酗酒與吸毒比例不高,與部分學理及研究結果認為亂倫加害者大多數有酗酒或吸毒狀況的 現象未盡相同。 四、本研究之父女亂倫受害者年齡大多集中在13—16歲未滿,與部分研究所發現受害者平均年齡為8-12歲不符。 五、「犯罪史因素」及「家庭關係因素」經研究統計分析後發現與各類型家內亂倫犯罪行為之間的差異未達顯著水 準。 針對上述主要發現,本研究之建議: 一、充實專業輔導與治療人力。 二、強化專業輔導與治療知能。 三、建立專責性侵害防治機構。 四、成立性侵害加害人專業收容處所。 五、發展適於本土的再犯風險評估量表。 關鍵字:性侵害、家內亂倫、危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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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現今小孩之早熟,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童性知識、性態度與性別平等教育需求,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之建議,以供教育人員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輔導單位參考。 本研究以自編之「國小學生性知識、性態度與性別教育需求調查問卷」為工具,對一百學年度嘉義縣國民小學1170位高年級學童進行問卷調查。有效樣本以描述性統計、t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雪費法事後檢定及積差相關等方法進行資料的整理與分析。主要研究結果如下: 一、國小高年級學童的性知識程度普遍尚可,有逐漸提升之現象。 二、國小高年級學童的性態度偏向正向。 三、國小高年級學童的性別平等教育需求以對性侵害防治的需求較 高。 四、國小女生的性知識優於男生,性態度較男生正向,性別平等教育 需求也高於男生。 五、國小高年級學童整體性知識、性態度及性別平等教育需求,並 不因年級的不同而有差異。 六、家庭高社經地位的學童,性知識優於家庭中、低社經地位的學童。 七、父母不同婚姻狀況對性知識、性態度與性別平等教育需求的研究 結果以父母結婚且同住的得分最高,父母分居中得分最低。 八、學生在性知識、性態度整體及各層面不因父母親婚姻品質不同 而有差異,但父母親婚姻品質會影響學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需 求。 九、父母親管教方式不會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童對性別平等教育的需 求,但會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童的性知識與性態度。 十、國小高年級學童性知識愈正確,則其性態度愈正向,對性別平等 教育的需求度也愈高。 關鍵詞:國小學童、性知識、性態度、性別平等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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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暸解不同背景毒品犯、暴力犯及竊盜犯在智力與情緒商數上之差異情形;分析不同犯罪類型之智力與情緒商數的差異情形;探究毒品犯、暴力犯及竊盜犯之智力與情緒商數的直接關係;檢定毒品犯、暴力犯及竊盜犯智力與情緒商數結構方程模式之適配情形。 為達成上述目的,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編製「情緒商數調查問卷」進行調查,以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服刑的毒品犯、暴力犯及竊盜犯為研究對象,抽取毒品犯、暴力犯及竊盜犯共1120位受刑人。回收996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88.93%;搜集的資料以描述統計分析、多變量分析與結構方程模式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與處理。獲得結論如下: 一、不同排行、年齡、教育程度、家庭每月總收入的受刑人,在智力上的得分皆有顯著差異,顯示個人、學校與家庭環境因素會影響受刑人的智力。 二、不同宗教信仰的受刑人,在智力上的得分沒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宗教信仰與家庭每月總收入的受刑人,在情緒商數上的得分有顯著差異,顯示個人信仰與家庭環境會影響受刑人的情緒商數。 四、不同排行、年齡、教育程度的受刑人,在情緒商數上的得分沒有顯著差異。 五、毒品犯、暴力犯與竊盜犯受刑人在智力與情緒商數的得分皆達顯 著差異: (一)毒品犯、暴力犯與竊盜犯受刑人在智力上的得分有顯著的差異,智力量表的平均得分最高為「毒品犯」,其次為「暴力犯」,平均得分最低為「竊盜犯」。 (二)毒品犯、暴力犯與竊盜犯受刑人在「整體情緒商數」量表上的得分有顯著差異,平均得分最高為「毒品犯」,其次為「竊盜犯」,平均得分最低為「暴力犯」。 六、毒品犯、暴力犯與竊盜犯受刑人的智力與情緒商數之間,具有正 向的直接影響關係。 七、毒品犯、暴力犯和竊盜犯的智力與情緒商數的結構方程模式之適 配性檢定獲得支持,表示受刑人之智力對於情緒商數具有預測作 用。 最後,依據上述研究結論,提出相關建議,以提供教育輔導機關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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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在探討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之工作壓力源、壓力反應及因應策略等現況及其因果關係。為瞭解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之現況,分別就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年資、服務單位規模、EMT級別等基本變項調查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對工作壓力源、壓力反應及因應策略之影響。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於2012年3月間針對雲林縣外勤實際從事緊急救護勤務之外勤消防人員為施測對象,實際發出問卷271份,回收問卷數為271份,回收率為100%,有規律性做答及無效問卷34份了以汰除外,共得有效問卷237份,有效問卷率87.45%。將其收集之有效問卷以Statistics 18 for windows7 分析處理, ,獲致主要研究發現如下: 一、 年齡: (一) 工作壓力源除「個人因素」外,以年齡層在31歲至40歲未滿之工作壓力源最高。 (二) 壓力反應除「行為反應」外,以年齡層31歲至40歲未滿高於41歲至50歲未滿。 (三) 因應策略於「整體壓力因應」、「解決問題」、「消極逃避」分層面上,均以年齡層31歲至40歲未滿高於41歲至50歲未滿。 二、 婚姻狀況:壓力反應於「心理反應」上,以己婚組壓力反應高於未婚組。 三、 教育程度:壓力反應於「生理反應」上,以大學組高於高中(職)組,因應策略於「解決問題」層面,以大學組高於高中(職)組。 四、 年資: (一) 工作壓力源於「整體壓力源」及「組織內部」上,且均以服務年資6年至10年高於21年至30年、11年至20年高於21年至30年。 (二) 因應策略以「整體因應策略」及「消極逃避」上,均以服務年資6至10年者高於21至30年者。 五、 服務單位規模: (一) 壓力反應於「工作態度反應」上,以21人以上高於10人以下,「行為反應」層面以21人以上高於10人以下、21人以上高於11-20人以上。 (二) 壓力反應於「工作態度反應」上,以21人以上高於10人以下;「行為反應」上以21人以上高於10人以下、21人以上高於11-20人以上,因應策略於「積極調適因應」層面以21人以上高於10人以下。 六、 EMT級別:工作壓力源於「組織內部」層面以EMTP高於EMT1。 七、 相關性分析:「工作壓力源」與「壓力反應」呈現顯著高度正相關,「壓力反應」與「因應策略」呈現顯著高度正相關,「工作壓力源」與「因應策略」呈現顯著中度及高度正相關。 八、 預測性分析方面,以心理反應、生理反應、行為反應、工作態度反應有較大預測力。 依據研究之結果與發現,本研究提出相關建議:補充消防人力,並將緊急救護工作專責化;加強消防人員心理諮商輔導工作;鼓勵外勤消防人員從事在職進修;建立合理的勤務及輪休制度;拓展規畫休閒及社交生活圈;定期在職訓練加強基本技能;提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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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嘉義市犯罪熱區中居民之犯罪被害恐懼感與防衛空間認知之關聯性。其中包括比較犯罪熱區及犯罪冷區之居民在於犯罪被害恐懼感及防衛空間認知及其各相關因子上是否具有差異,另外也透過對居民的不同人口變項,包含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社經地位、健康狀況、治安觀感、居住地區警察維護治安滿意度及被害經驗來探究其在犯罪被害恐懼感及防衛空間認知上是否具有差異或關聯性,最後再探討防衛空間認知與犯罪被害恐懼感之相關情形。研究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提供調閱之99年刑案發生地點紀錄,透過GIS分析,以街區為取樣單位,界定了4個犯罪熱區及2個犯罪冷區作為研究地區,並以郵寄問卷方式進行測試,共回收了412份有效問卷,並進行測試後的資料分析。 本研究發現犯罪冷熱區之居民在犯罪被害恐懼感及防衛空間認知方面,並無顯著差異。而不同性別、年齡、是否有過間接被害經驗在犯罪被害恐懼感上有不同程度的差異,不同的年齡、婚姻狀況、社經地位及是否有過直接或間接的被害經驗則是在防衛空間認知上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另外透過相關分析探討,發現治安觀感與犯罪被害恐懼感有顯著的負相關,與防衛空間認知則是有顯著的正相關,居住地區警察維護治安滿意度則與防衛空間認知有顯著的正相關,防衛空間認知與犯罪被害恐懼感呈現顯著相關,顯現防衛空間認知對犯罪被害恐懼感之影響。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加強推動治安風水師方案、提升派出所員警服務、彙整民眾意見來加強管理公共環境、透過獎勵機制鼓勵社區發展以及建立社區防衛空間評量機制等建議,以供警政當局在推動犯罪預防宣導及推動降低民眾犯罪被害恐懼政策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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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為刑事政策轉向緩衝機制,受刑人在監獄表現良好,達到悛悔實據,基於特別預防觀點,應適時給予假釋,以利復歸社會,預防再犯。受刑人悛悔實據判斷,除符合假釋形式要件外,尚須真正能與法秩序達成和解,始可核准假釋。重刑累再犯不能假釋及性罪犯危險評估顯著降低始可假釋的特別限制,建議重刑化的刑事政策應採更嚴格審查標準,但仍應給予假釋機會;性犯罪假釋應於執行刑範圍內為之,以符合法定原則及罪責原則。 受假釋人出獄應付保護管束,繼續接受觀護人輔導、教化、限制,使其適應社會生活,受假釋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定,對法律產生敵意,應撤銷假釋,但違反保護管束係出於過失、情節尚屬輕微或未確定判決,應予以告誡,俟再犯或認定案件確定,再給予撤銷假釋,以保護受假釋人權益。假釋適用執行時法律,而非行為時法律,現行以行為時法律作為認定,應予檢討。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假釋之後發現雙重假釋、減刑、累犯或赦免等,不論為實質競合或事後競合,處理原則須依整體刑觀點定單一執行刑,以處理數罪假釋問題。 假釋及保護管束為刑罰執行事項,執行方式改變應由法院裁定,不應由法務部決定。假釋不是受刑人權利、恩惠,亦不是單純行政處分,而是刑事政策轉向機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1號解釋認為假釋是權利,救濟由行政法院審理;釋字第681號解釋假釋救濟由普通法院審理,顯然誤解假釋本質,為徹底解決問題,使假釋權獲得合理權限分配,建議修改刑法及新增刑事訴訟法假釋核准及撤銷程序規定,假釋由監獄提出,法務部本於專業審核同意後,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能相互配合,以解決假釋回歸法院,落實權力分立的基本構想。 基於特別預防構想,假釋撤銷返回監獄執行應可再假釋,僅是執行期間計算應依原刑計算,以避免受刑人獲得雙重利益;至於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殘刑執行仍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為法院判決所得,無執行完畢問題,現行假釋期間不應僅考量重刑化刑事政策,執行期間不能小於假釋期間,殘刑期間考核評估如符合假釋要求,包含無期徒刑,應給予再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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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式,採取「詮釋現象學」取向深入訪談六位曾經面臨女兒遭受先生亂倫的母親,運用「立意抽樣法」篩選合適的受訪者,最後將訪談內容記錄成逐字稿,作為研究分析與比較,進而整理並歸納出六位受訪者之陳述內容。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傾聽與瞭解父女亂倫家庭中「重要他人-母親」在面對女兒遭遇亂倫事件時的內在感受、想法、經驗、反應,探討影響母親保護子女的立場、因應態度、實際作為以及親職角色功能發揮的因素,從中再深入探討母親角色功能可能面臨的困境以及所需的實際需求,以期瞭解三種類型母親在面臨亂倫事件時所能發揮的母親角色與保護功能之程度,而藉由本研究建構出具體的處遇方法與防治策略,以期減少家內亂倫事件的產生。   有關性侵害的研究文獻不勝枚舉,本研究引用了社會工作領域與犯罪學領域中的相關理論論述,其中「家庭系統理論」、「家庭角色與功能失調觀點」、「女性主義理論」、「家庭壓力理論」分別闡述亂倫家庭親子次系統界限模糊、家庭規則僵化家庭系統封閉、母親角色失調與功能不彰以及壓力引起家庭危機情境等;再以「日常生活理論」探討家內亂倫發生機會在於日常生活之中頻繁的互動;接著以「佛洛伊德的心理分析觀點」說明內在動力對於亂倫事件的渴望;最後以「多重系統模式」的整合觀點來詮釋。   根據本研究之結果顯示:(一)「堅持保護女兒的母親」受到原生家庭生活經驗、與女兒的母女互動關係親密、與先生的夫妻互動關係呈現形同陌路狀態以及專業社工與內外在資源支撐母親渡過亂倫事件之影響之下,表現出堅持保護女兒的立場,並積極配合社工員與司法的介入;(二)「感到左右為難的母親」受到原生家庭家暴生活經驗之影響、與女兒的互動如往常一般呈現母女關係疏離狀態、與先生的夫妻互動關係呈現矛盾糾葛狀態以及專業社工與親友資源支撐母親渡過亂倫事件之影響之下,表現出左右為難與矛盾的態度,消極、被動的配合社工員與司法的介入;(三)「堅持相信先生的母親」受到原生家庭傳統家庭刻板觀念之影響、對女兒偏差行為猶存偏見而呈現母女關係衝突狀態、與先生結盟對抗女兒而呈現夫妻關係親密狀態以及不相信專業社工與司法調查結果而執意相信世俗神祉說法之影響之下,表現出維護先生的立場,相當防衛與抗拒社工員與司法的介入。   從研究結果之中發現三種不同類型母親所面對的母親角色困境與需求顯示:(一)「保護女兒的母親」的角色困境為親友壓力、親子衝突與職能失調以及經濟困境。實際需求為社工陪伴、法律扶助、精神醫療與諮商資源以及經濟補助;(二)「感到左右為難的母親」的角色困境為左右為難、親友壓力、親子衝突與職能失調以及經濟困境。實際需求為社工陪伴、精神醫療與諮商資源以及經濟補助;(三)「堅持相信先生的母親」的角色困境為親子衝突與職能失調。實際需求則是因為對政府的相關單位感到失敗,故不抱著任何的受助的期待。   本研究針對研究結果發現建議如下:(一)犯罪預防-應增加亂倫事件的阻力、增加亂倫事件的風險、減少亂倫事件的誘因、減少亂倫事件的刺激、移除亂倫事件的藉口;(二)社政體系-應增列編制專業人力與提撥經費預算、落實社會工作個案管理模式,架構網絡合作機制、增強社工人員專業覺察能力、將母親的困境與需求列入輔導處遇之範疇、加強社區宣導與防治教育;(三)教育體系-應教導辨識危險情境並宣導求助管道、落實責任通報制度;(四)司法體系-推動成立專責法庭、建立專家證人制度等。   研究者藉由提出研究建議與省思,期待能提供學術研究與實務工作之參考,作為另一層面思考的空間,進而同理身處亂倫家庭中的母親角色困境與需求,給予她們正向的支持與實質的協助,使其能的善盡母親的角色以及發揮親職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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