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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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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醫療領域的發展和人體身體健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隨著近代科技、資訊之急速發展,又以人權意識的抬頭,醫病關係以有別於傳統父權醫療體系的權威模式,而逐漸轉變至以病人為中心之合作模式。這樣的轉變也影響了民眾在面對錯誤醫療案件時,以保障自身權益為積極考量而力求以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尤其為迫使醫方退讓,我國選擇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請求賠償之訴訟途徑者越來越多,然而考量醫療行為特性,其具有高度之專業性、不確定性與風險性之特殊性質,加以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乃出於良善之立意,且醫療人員之培植訓練過程不易,若過度地以高拘束力之相關法規對醫療人員予以規範與介入處理,不僅無法達成保障病患權利的目的,同時對醫方人員來說更有以刑逼民之虞,更可能為了避免招致刑罰而迴避高風險之醫療行為,轉而從事低風險之職,或是對患者治療採取防衛性醫療,此亦非病患之福。 本文以醫師為主要對象,利用德國學者Schroth對於錯誤醫療之三項分類:錯誤醫療之過失行為、醫師告知義務與醫療分工,並加入病患自主權之介紹,以四大範疇進行類型化之實務見解討論分析為內容核心。冀由整理分析我國錯誤醫療之相關學術和司法實務意見,分析錯誤醫療之法律與社會層面觀點,並比較學說和司法實務上判決之差異,提出相關建議,可為日後醫療、司法工作者進一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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