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藥物濫用防治,前端預防宣導儼然是防止民眾接觸毒品的首要關鍵。然若缺乏對現行宣導策略與方向的實證研究,勢必無法深入且全面性的了解現行方案的成效、困境與精進的方向。為此,本研究將透過檢視既有藥物濫用防制宣導與統整不同級別群體所需的宣導內容,綜合研析並提出相對應的精進宣導建議,期能達到有效資源運用與持續精進改善方案,以達降低毒品施用的目的。本研究透過問卷調查法(Questionnaire Survey),蒐集245位1-4級毒品施用者、40位涉毒兒少,合計285份問卷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透過施用者觀點全面檢視目前高雄市藥物濫用防治宣導之成效與不足,並就研究建議審視是否合於實務運作與可行性。本研究發現平面宣傳文宣能見度雖高但宣導成效面臨侷限,動態且具故事性的宣導方式較能讓人留下印象;政府各項服務方案及新興毒品辨識被認為需要加強宣導;宗教支持及拒絕技巧普遍被認為是無效的反毒宣導內容。依據上述研究發現,本研究建議宣導用語應貼近受眾之組織文化語言,針對不同場域設計文宣;規劃拍攝適當時長、寫實呈現毒品危害性的影片;統整現有毒品防制資源,成立統一服務窗口;規劃生活實驗場,真實演練拒毒情境。
關於未遂犯之著手時點,我國實務一向認為必須達到法益侵害直接危險或該當構成要件行為密切關係(隨時實現),學說即使是印象理論也要求補強判斷標準。然而,我國實務卻一向認為電信詐欺成員撥打電話之行為即屬著手,惟此種行為是否造成財產法益之直接危險或可以隨時實現詐欺罪?恐有疑問。對此,本文介紹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30年3月22日判決,藉由比較法觀點考察我國實務見解之妥當性。
家庭暴力加害人予人的刻板印象是負面的,因為他們對家人做出違反法律、道德、且令人無法接受的暴行,故有必要對其做出懲罰。然而家庭暴力加害人是一個異質性的族群,其中變異相當大,不宜將所有的家暴加害人等同視之。雖然加害人的行徑不見容於社會,然其在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暴力對待,例如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現象即是一例,其從受害到加害的心理機制與過程亦相當複雜,為了呈現此類加害人的心理與行為之複雜性,本研究立基於建構主義的科學哲學典範、遵循敘事研究的程序,邀請一位具有家庭暴力代間傳遞經歷者擔任研究參與者,進行四次的深度半結構訪談,以深掘其生命故事的意義;研究者透過資料搜集與分析交相接替之程序,與其共構生命故事的核心概念。透過整體-內容的分析策略,本研究共彙整出四個核心主題,包括:不安全感、昇華憤怒、公平、反思。根據本研究訪談文本分析結果,可假設: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出現在研究參與者的原生家庭與其核心家庭之間;其代間傳遞的內涵主要是認同暴力的態度。本研究結果對於理解與截斷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現象、以達到預防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的介入目標頗具啟發性。
行政院於2018年提出社會安全網之概念,從精神衛生體系、司法心理衛生服務以及刑事司法體系,希望能夠維護公眾安全。在刑事司法體系中,保安處分相關制度是最重要的維護社會安全機制,然而我國保安處分除了年久失修,也缺乏各階段的聯繫機制。觀察我們近年來重大刑事案件,發現若能改善上述缺失,或許可以降低或避免可能的重大犯罪事件。基此,本文主要介紹德國保安處分制度,除了疏理保安處分的本質、要件以及類型,同時也對照了我國保安處分制度,希望能給予我國未來相關法制的建議。本文在最後也引用了德國於2022 年8 月間發生之性侵案件,除了說明刑事制裁的極限,也強調最好的刑事政策奠基於良好的社會政策。
醫師為病人採取醫療行為前,必須踐行說明義務,如此病人方有可能對此醫療行為,完成具有效力之承諾。當醫師違反醫療上說明後承諾之法理,是否成立犯罪行為而負擔刑事責任,學說上則有極大之爭論。主張上開醫師行為應成立犯罪與負擔刑責之見解,對於成立犯罪為何與負擔刑責為何,亦有不同之處。本文建議,醫師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說明義務之行為,採取醫療傷害行為阻卻違法事由判斷模式,審查者對行為人所為係醫療行為判斷完成後,則依序審查是否具備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以確認是否得以阻卻違法。經由上開之模式判斷,若醫療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阻卻罪責事由,即表示此醫療行為係犯罪行為。醫師故意違反醫療說明義務,若無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即成立普通傷害罪。醫療說明義務是否屬於過失注意義務之內容,係取決於踐行醫療說明,能否減低醫療行為之風險,因而避免導致侵害法益之後果。醫師因過失違反此項義務而侵害病人之身體法益,若無阻卻違法事由與阻卻罪責事由,即成立過失傷害罪。亦即醫師未踐行說明義務,有可能係故意行為,亦有可能係過失行為,不宜一概而論,應視醫師行為之主觀構成要件係故意或過失,以決定醫師未踐行說明義務成立之罪名。上開違反醫療說明義務行為之判斷模式,若能結合法律政策與司法實踐,不僅符合醫療說明制度之發展趨勢,亦將有效維護病人自主決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