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決議決定了受刑人是否能獲准假釋,先前研究顯示,假釋審查的決策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然而,至今尚未深入研究假釋審查委員在決策時,其內在主觀考量因素間的相互關係。本研究旨在填補這一研究空白,並進一步比較當然委員與外聘委員在主觀決意影響因素上的差異。本研究涵蓋了台灣北、中、南、東部及離島的10所監獄,共回收了61份有效問卷,包括17份當然委員和44份外聘委員。結果顯示,無論是當然委員還是外聘委員,在做出假釋准駁的決策時,「犯罪情狀與態度」、「生涯規劃與支持」、「犯罪前科與紀錄」是關鍵的影響因素。此外,對於當然委員來說,「犯罪前科與紀錄」是最具影響力的因素;對外聘委員而言,則是「犯罪情狀與態度」。本研究指出,DEMATEL方法能有效分析專家的主觀考量因素之間的影響關係,為未來相關議題的深入探討提供了有價值的基礎。
量刑不當也是上訴理由之一,此時量刑基準為何?原判決有無違背?即為應該審酌之問題。特別是鑑於死刑的最後手段性質,通常都會較為詳盡的說明是否選擇之理由,容易窺見上訴審如何審查之判斷過程。對此,本文考察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7年2月3日的二則肯定第二審廢棄第一審死刑判決之案例,觀察日本實務思考方式與相關評釋,以供我國學說、實務參考。
相關理論與實徵研究顯示有害飲酒對於家庭暴力有促發的效果;同時,有害飲酒對個體本身、及其家人身心健康的嚴重戕害,早已是全球性健康專業關注的議題。為了遏止酒精的危害,我國政府在防治家暴的處遇內涵中特別規範了有害飲酒的矯正處遇。為了增進有害飲酒心理處遇的效益,其心理機制與信念有必要戮力探求。本研究遵循建構主義研究的典範,依照共識質性研究方法的程序,秉持多元文化諮商的觀點,進行研究文本的搜集,包括24位家暴處遇領導者的個別訪談、以及9位連續十二次家庭暴力加害人戒酒教育團體歷程的全程錄音;在文本搜集過程中,錄音擋亦逐字轉繕成逐字稿作為質性分析的素材;文本資料經過綜合分析後獲得五個飲酒信念類別概念:「男性交際」、「酒精療癒」、「有害飲酒導致家庭暴力」、「有害飲酒傷害家人」、與「停止有害飲酒增進家人福祉」;前兩者具有增加有害飲酒行為的效果,後三者則有抑制有害飲酒的功效。此結果凸顯在臺灣常見的有害飲酒之家庭暴力加害人停止使用酒精之心理要素,且隱含傳統華人文化的思維,本研究對此結果進行討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