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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法學論叢/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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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本文就99年度之大法官解釋、法律變動以及最高法院判決,擇其對刑事程序有重要影響者,而為介紹、評論。大法官99年度有兩則重要解釋,一為宣告受刑人刑滿釋放期日之規定違憲,另一為宣告受刑人假釋救濟程序應檢討改進。此二則解釋,糾正過去長久之違憲或不當實務,但並無創新或突破性之理論見解。與此不同者,最高法院則出現許多大放異彩之判決,罕見地展現最終審法院應有之高度與智慧,非但掌握人權保障之最高價值,亦處處關懷弱勢族群在訴訟中之困境。就自白、訊問、人身自由、拘提與搜索之界限、起訴書之功能與效果、二審上訴之辯護權等重大議題,最高法院開創新的理論見解,頗有引領我國邁入正當法律程序革命之氣勢。刑事妥速審判法在99年度完成立法,在法制史上極為重要,惜哉此立意甚佳的一套新法,卻因為司法院的顢頇與短視,反為多數學者、實務人士所詬病,認為該法不能解決我國審判遲延問題。刑事訴訟法亦修正,明文准許遭拘捕之被告,有與辯護人一小時之接見權,偵查機關原則上不得限制之,此乃台灣人權發展的一大進步,非常值得記載。

  • 期刊

公司法於2010年並未進行任何修訂,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值得探討之判決。這些重要之判決或涉及公司機關或其輔助機關之權限,如經理人在章程及契約之授權外,是否存有如同民法上所規定之經理人的法定權限;又監察人及不執行業務股東其監察權之範圍究竟何在等,均提供明確見解。然而,對於經營者之報酬,實務並未改變其先前對「報酬」所採之狹義解釋,以致於無法契合投資人對經營者報酬給付之看法,也與甫修正之證交法產生理念上的扞格。簡言之,投資人所在意者是公司給付各經營者之整體酬勞,而非名目。倘若報酬僅指每月固定之酬金,卻大開分紅及其他具有實質津貼給付之門,將形成股東會只對一年幾百萬之報酬有決定權;而將數千萬之其他「酬勞」交給董事會決定之現象。又證交法增訂薪酬委員會之後,若現行公司法仍不修改,亦將形成薪酬委員會所建議之給付內容分由股東會(或章程)及董事會決定之情形,顯有其不合理之處。相較之下,證交法於2010年修正頻仍,前後共計三次。三次修正中,除了增加證券商業務人員之消極資格及強制設置薪酬委員會外,尚有繼續公開之調整及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之強化。就後者而言,某程度在於回應實務上適用時所生之困擾,並將資訊反應時間延長;然仍未解決我國之所以禁絕內線交易的理論之爭。在歸入權方面,法院首次就大股東與其配偶之計算提供模式;就不實財報所致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也有揚棄單純買賣價差法之意,均值得高度重視。

  • 期刊

觀察近年來的行政訴訟類型,乃是以稅務訴訟占大宗,以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底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為例,在所作成之29006則判決中,其中與稅相關之訴訟即有11581則。而本文即以2005年以後至2011年2月底為主,與稅法有關之行政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以及要求明確化所引發之相關稅法之修正,擇定以下幾個議題作為說明分析之範圍:脫法避稅與實質課稅、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退稅請求權(稅捐稽徵法第28條)、租稅違章案件之裁罰(裁罰參考表)。又法院判決與其時學說發展密不可分,尤以我國繼受德國法制,如脫逸此種背景,難以充分理解。在我國,稅務訴訟案件之數量與比例之所以居高不下,除了人民權利保護意識之抬頭外;在稅務爭訟上,稅捐稽徵機關所執行作為課稅依據之解釋令函,經常成為納稅義務人所爭執之對象,此種現象之發生可能來自於徵納雙方對於稅法規定之理解有所不同,以致於財政部所作成之解釋令函在執行上造成納稅義務人難以遵從,以致於發生爭訟之情事,而這也是導致稅務訴訟數量居高不下之原因。此外,租稅行政罰,處罰過當,無罪推定等法治概念,未能深入基層稽徵機關,亦為可能原因。在行政訴訟改制十年中,長年占行政訴訟半數之稅務訴訟,雖然人民勝訴比例仍不高,但判決品質十年來有相當進展,值得吾人重視。而一個突破性判決,帶動稽徵機關法治觀念之變遷,絕不下於立法之改革。

  • 期刊

二十一世紀前10年,我國金融法制發展深受國際化與本土化兩股力量的激盪與影響。從國際化而言,2008年以降,金融海嘯掀起全球金融監理變革,同時具有特殊關係的兩岸,也在2010年實施金融監理合作,並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在本土化部分,由於長久以來金融業受嚴格限制與保護,造成公營行庫林立,政府為此推動金融改革,然各界對於應否及如何整併,意見仍屬分歧。本文第一部分從國際化與本土化兩個面向,回顧我國過去十年金融法制之發展,並提供未來發展之看法與建議。第二部分說明全球化與本土化的背景,分別探討國際金融海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台灣金融業整併、以及本土金融法制的特性等,勾勒出兩股浪潮對我國所產生的契機與挑戰。第三部分檢視紅火案與結構債事件,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議題,包括最新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張金融監理宜在興利與防弊間求取平衡。結語部分針對我國金融法制之發展,提出幾點觀察與建議,敬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