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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健保醫療與自費醫療併用之容許性問題-日本法之比較考察

摘要


關於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得否於就醫時併用健保醫療與自費醫療的問題,我國目前針對「住院病床差額之負擔」、「裝配義肢差額之自費」與「部分給付項目」等三種情形,已明示保險對象得自由選擇實施特定之自費醫療項目,並由保險人負擔其中之一定比例費用;另實務上針對其他的自費醫療項目,亦肯認得由保險對象自由選擇與健保醫療併用,惟保險對象需自行負擔自費醫療部分的全部費用。相較於此,日本比較法對上述併用醫療的容許性問題,實務上卻曾長期採取否定之立場,直至2007年始出現法院見解的變更,而學者間對此問題更是爭論不休。有鑑於此,本文擬透過比較法研究的觀點,藉由對日本實務判決與學說見解的整理、分析,重新檢視我國全民健保制度下關於併用醫療的容許性問題,包括形式上是否存在禁止之依據,實質上有無應予禁止之理由等,以作為法學研究與討論的素材。

參考文獻


至2006年12月底之資料,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統計資訊網」,網址:http://www.doh.gov.tw/statistic/index.htm,瀏覽日期:2008年6月12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1條、第43 條第1項、第57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4 號解釋聲請書
京都地舞鶴支判昭26 . 3 . 23
東京地裁平成元.2.23。訟月。36(12),2179 頁以下。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