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得否於就醫時併用健保醫療與自費醫療的問題,我國目前針對「住院病床差額之負擔」、「裝配義肢差額之自費」與「部分給付項目」等三種情形,已明示保險對象得自由選擇實施特定之自費醫療項目,並由保險人負擔其中之一定比例費用;另實務上針對其他的自費醫療項目,亦肯認得由保險對象自由選擇與健保醫療併用,惟保險對象需自行負擔自費醫療部分的全部費用。相較於此,日本比較法對上述併用醫療的容許性問題,實務上卻曾長期採取否定之立場,直至2007年始出現法院見解的變更,而學者間對此問題更是爭論不休。有鑑於此,本文擬透過比較法研究的觀點,藉由對日本實務判決與學說見解的整理、分析,重新檢視我國全民健保制度下關於併用醫療的容許性問題,包括形式上是否存在禁止之依據,實質上有無應予禁止之理由等,以作為法學研究與討論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