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年來推動大學系所評鑑,加上少子化的背景,故教育部即以評鑑結果,作為大學系所減招、停招的理由。本文將從憲法及行政法的角度,來檢討減招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問題。首先以憲法角度對之進行檢驗,本文認為其無法經過比例原則的檢驗。而落實到具體的行政法運作上,教育部以修改「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的方式,規定減招、停招的標準,這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教育部將這個作業要點,溯及既往的適用在以前核准設立的系所,並沒有注意到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未設定一個過渡期間,也極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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