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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之情況,並以刑事優先為處理原則。本次修正前,係以無罪作為未依刑事法律處罰的判斷依據,本次修正本是為了解決緩起訴歸屬的問題,但卻增加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等,擴張了所謂「未依刑事處罰」的範圍,衍生了以下諸多問題,致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本文主要針對修正後的第26條作重點式的評斷,內容整理如下:本次修正後所創定未依刑事處罰之範圍是否妥當,其次,緩刑裁判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負擔性質是否相同,本次修正不作區分似欠妥當;有關負擔扣抵罰媛問題,雖兩者性質不同,法律規定卻允許可以扣抵,立論基礎是否妥當。本文最後,提出司法處分之確定與撤銷影響行政罰之確定與撤銷,此種附屬關係是否妥當之探討。

參考文獻


行政罰法第26、27、32、45、46條,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自由時報電子報,「酒駕一罪兩罰 法官聲請釋憲」,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6/today-so12.htm(瀏覽日期:101/9/3)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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