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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出租他人之物三面關係的類型化不當得利之分析-兼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An Analysis of Different Types of Unjust Enrichment in the Tri-Partite Relationship Resulted from the Leasing of Other people's Property-In Conjunction with a Commentary on the Supreme Court Year 102 Tai Shan Zi No.232 Civil Judgmen

摘要


類型化不當得利理論已逐漸獲得實務重視,且在成立要件的判斷上不同於固有見解,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分別有不同的規範功能與要件,在目前的二分法體系中,排除符合給付型者,即可歸類於非給付型,但在條件檢視上應先特定出所討論應否返還之利益,檢討該利益的移動是否基於給付行為,如是,則歸類於給付型,係以給付目的決定不當得利當事人,以給付目的是否欠缺決定有無法律上原因。如否,即歸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係以利益的移動原因區別其型別,如為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則以目前通說的權益歸屬說判斷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在出租他人之物的契約關係中,以標的物的使用收益而言,因非所有權人或有權移轉占有之人所交付,是承租人取得標的物使用收益並非基於給付行為,即歸類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在善意占有階段,因民法第952條規定,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轉變為惡意占有後,不得主張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償還價額義務;以租金利益而言,有兩個層次意義,第一層次係承出租人對出租人的給付關係;第二層次即係承租人侵害應歸屬所有權人之利益而得利,各別判斷其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存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雖未援以類型化不當得利理論,但其在土地與房屋之二不同自有客體但必然會產生的交疊使用情形,闡述了房屋使用利益與基地使用利益之不同,其結論正確,亦值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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