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事業水平結合管制著重靜態的競爭分析,旨在防杜結合後事業間缺乏價格競爭,侵蝕消費者福利。然而,高科技產業卻常以創新與研發作為競爭的優勢因素,因技術生命週期短暫,事業唯有不斷創新才能享有市場優勢地位,動態競爭更符合高科技事業透過創新彼此競爭的本質,其市場地位相對的脆弱且暫時。又少數事業享有顯著市場優勢地位不一定代表欠缺競爭,Schumpeter v. Arrow的理論之爭揭示了市場結構對於促進創新的多種可能性。因創新所帶給消費者的福利不必然低於價格競爭帶來的福利,當代結合管制應納入創新的考量,個案中容許(甚至鼓勵)一定程度的市場集中。 有鑑於創新對於經濟成長、長期提升消費者福祉之重要性,美國、歐盟的競爭政策皆認知到創新競爭面向並納入保護創新的概念作為政策的指導,於其主管機關頒佈之結合處理準則中,並可見納入創新效果之評估。本文欲借鏡晚近競爭理論的發展與比較法經驗,從促進創新之觀點,檢討我國結合管制法規曁執法層面問題,從結合管制態樣之掌握、結合的實體規範要件、市場界定、市場占有率分析、至單純的價格效果預測等判斷標準都值得更進一步的補充與細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