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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公平交易法對金融業之規範—以英國法之市場調查機制為參考

A Study of The Regulatory Regime on Financial Industry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Market Investigations under the UK Competition Law

指導教授 : 黃銘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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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業為一典型受高度監理的管制型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常透過控制事業家數、價格區間或供給數量等規範手段,來維持管制性產業的市場穩定或達成其他公益目的,也因此造成競爭法主管機關介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困難。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金融業之處分案例類型侷限,除事業結合審查、少數幾件聯合行為許可以及廣告不實案例外,多係運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就金融機構所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涉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或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進行裁罰之類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金融機構倘有定型化契約不當約定或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導致之不當銷售行為,已可充分由該法加以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之規範及相關市場競爭秩序之維護,未來應如何進行監理及執法,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 包括金融業在內的管制型產業,因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理,其特定事業之行為往往有政策或為維持市場穩定而形成之行業慣習為後盾,讓競爭法主管機關難以進行評價。而英國競爭法上特殊的「市場調查」機制,的工具,係專門用以處理無法認定有特定事業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惟相關市場明顯出現競爭無效率或競爭秩序遭受不當扭曲的情況,故本文認為,英國法之市場調查工具,或可提供一個新的監理思考。 本文採取法規檢視、文獻整理及案例探討等研究方法,深入對英國競爭法制的內涵及實務運作、市場調查機制之操作模式、金融業相關案例等進行整理介紹,並分析歸納出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得參考英國市場調查機制之操作,補強或改善其對金融業等管制型產業市場競爭秩序監理工具之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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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