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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析論我國七次修憲後之憲政體制

Analysi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System After Seve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指導教授 : 何輝慶

摘要


我國自第四次修憲取消立法院「行政院長人事同意權」,憲法本文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的精神,大幅下降。而總統於修憲後加上本文規定,所擁有的權力大增。修憲的結果造成現行制度定位上之爭議,究竟我國現行憲法中央政府之體制屬性為何,學者眾說紛紜,主要可分為「形似半總統制的實質總統制」、「半總統制」與「威瑪共和制」三派見解。詳究我國修憲後中央政府體制爭議之癥結在於:一、取消立法院「行政院院長人事同意權」後,行政院院長角色之定位。二、「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之定義及解釋。本文嘗試從修憲者之原意、憲法規範上關於總統與行政院長權限之劃分,及比較法之角度切入,分析我國中央行政權之歸屬,希望能對釐清修憲後我國憲政體制之屬性有些許助益。 本論文主要採取的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analysis)、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method)。前者部分,本論文收集國民大會及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等我國制憲及憲法增修過程之相關史料及文獻,並分析整理相關法令、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學術評論文章及專書著作,作為研究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之基礎。後者部分,本論文比較我國修憲後與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的相關規定及憲政運作實務,分析我國現制可能引發的問題及缺失,裨能提供未來修憲改革方向之參考。 本論文研究發現:一、一至七次修憲,不論是憲改啟動之原因、修憲採取之形式與憲政體制之變革,其實皆是修憲者意志與社會環境交互作用、影響之結果。二、修憲後由於對總統是否有任意任免行政院長之權力及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解釋看法之歧異,造成「行政院長係對總統或立法院負責」、「中央行政權歸屬於總統或行政院長」看法不一,因而形成關於修憲後政府體制屬性上之爭議。本文認為,基於修憲者之原意、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解釋,我國修憲後行政院仍係對立法院負責,而主要之中央行政權歸屬於行政院長,總統之行政權僅限於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三個領域(即有拘束力之狹義說)。三、我國現制由於未建立行政權換軌之憲政慣例,行政院長在任免方式、職權、負責對象上,均與法國第五共和有所不同;總統明定可介入行政權之範圍亦較為受限。而行政、立法權衝突解決之機制方面,法國第五共和不信任投票、解散國會權、公民投票設計均較我國優越,因此整體而言,半總統在我國實施是不甚成功的。因此,本論文建議:配合我國總統直選及強勢總統之憲政文化,及兩黨高度對峙下維持行政權穩定之考量,並避免權責劃分不清之弊端及行政權應否強制換軌之爭議,未來若要健全憲政體制,根本之計宜朝向行政權一元化之總統制發展。

並列摘要


Parliamentary system、presidentialism、semi-presidential system are three major constitution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he Republic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system after seve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is in dispute. The dispute causes many questiou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system. For example,does the prime minister have the obligation to resign from the position after 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The French fifth Republic has adopted a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and the political partie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the R.O.C also adopts a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after seve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Obviously,the result in the R.O.C is unsuccessful. So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the R.O.C should adopt presidentialism.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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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