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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知的權利論政府資訊檢索系統之法制化

The Right to Know and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指導教授 : 林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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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資訊公開法》已經公布施行,即使政府機關能確實貫徹執行,但是人民往往自有政府資訊需求開始,到能正式向政府機關申請所需政府資訊或自行取得已經公開之政府資訊為止,並非每一次之政府資訊需求,都能百分之百順利獲得滿足。關鍵即在於政府機關公開政府資訊與人民取得所需政府資訊的供需之間,難免有所落差,而欲縮短此其間之落差,政府機關應有積極作為,以協助人民順利找到所需政府資訊。所以資訊檢索過程對於人民獲取政府資訊有其一定之重要性。 本文首先認為屬於知的權利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具有積極請求權作用,且與其他給付請求權不同之特質,並分析現行法制有關人民取用政府資訊之規定,到底有哪些問題。再就目前人民常用查詢及取得政府資訊之幾個途徑,參酌常見資訊檢索基本原理及相關機制進行分析檢討,導出為提高人民受領政府資訊給付之有效性,政府機關有必要對於各種政府資訊檢索機制提出精進之配套措施。然後指出目前政府資訊檢索機制所遭遇之問題,尤其《政府資訊公開法》未就政府資訊目錄作任何規範部分,已經涉及立法不作為之違憲問題。最後,提出策進政府資訊檢索機制之多種具體方法,並擬具修改法令之建議,期能減少人民於尋找所需政府資訊過程之障礙,以有效落實《憲法》所保障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參考文獻


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湯德宗,2003,《行政程序法論》,台北:元照。

被引用紀錄


陳明麗(2013)。論軍事機關行政資訊之公開〔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3.00448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