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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多元文化觀點論文化藝術之補助 —以台北市文化局之組織檢證為例

指導教授 : 林子儀

摘要


國家是否應該從事文化藝術的補助,向來是個爭議性十足的問題。文化藝術補助機關持續面對持續不停的違憲爭議,又面對資源有限的平等權落實問題。到底國家是否應該補助文化藝術活動?若應該,其理論基礎何在?而就算確認了國家可以進行文藝補助之後,則誰來詮釋文化、定義文化、決定補助的結果?怎樣的組織程序及補助結果,我們才會認為已經符合基本的正義或平等? 本文從「多元文化觀點」出發,來解決一連串的文藝補助問題。本文用左派自由主義的「豐富多元文化結構的確保」觀點,作為證立政府補助文藝活動的基礎理論。並從這樣一種多元文化的觀點,釐清我國憲法對文化藝術補助的態度,以及解決在文化藝術補助實務運作上,種種組織及程序的問題。 本文認為,國家應該補助文化藝術活動。國家應該補助的原因,乃因為「豐富多元文化結構之確保」,是國家應有的責任。而藉著補助文化藝術之活動,便是增加人民多元的選擇機會及文化表現機會,並積極地承認每個人文化的獨特性,維持個人自主。這樣的觀點放在我國憲法的脈絡,也同樣被承認。維持豐富多元文化結構,是憲法基本價值。我國憲法有許多成文條文也明文承認了對於文化多元的追求。 本文在組織程序上,更進一步主張國家三權合作、加強人民參與、以及確保多元決定。本文解構以「專業」作為選取補助決定者的唯一依據之迷思,認為定義文化、詮釋文化,應由政府三權合作,並加強人民參與面向,由行政、立法、司法與人民,一起共構人民的文化權利。也因此,文化評審委員會作為政府和人民的中介,受立法的組織法規事前規定,以及司法事後的監督,並有資訊公開、任期規定等行政程序,使人民能真正合宜的「參與」文化的詮釋及文化權利的構成。另外,更「多元」的「文化代表」參與決策,將使我們的評審委員會成為一個各種文化代表交流的實驗場域。藉著溝通和思辯,可以達成更正義的決定結果,完成了憲法上多元文化的託付,也弭平評審委員會民主正當性不足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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