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自由之性行為?一般認為妨害意願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為屬之,至於經過雙方同意之性行為不會被認為違法,至少也會被認為是自由的、係出於自由意志。惟,是否存在性行為之同意非屬自由的情形?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猥褻罪可謂適例。刑法第228條之制定目的包含對於性自主權侵害的防免,以及對於社會特定權勢關係中弱勢者的保護。目前刑法第228條列舉九種權勢關係,包括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關係,立法者認為此九種關係中的性行為應該受到刑法管制,但其規範範圍甚廣,是否妥當?辦公室戀情、師生戀可以成為美談,但也可以是禁忌,何以一種戀情可以有兩樣評價?不外乎社會倫理道德觀念介入評價,進而影響刑法的規範範圍,例如:社會一般價值認為老師與學生戀愛不道德,尤其當學生為未成年人。我們害怕特定權勢關係中性行為之發生並非來自同意,而是來自權勢壓迫,儘管披有同意的外衣。但是不道德的性行為並不等於不合法的性行為,刑法的規範仍須回歸法益侵害之有無,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刑法才須管制,權勢性交猥褻罪亦是如此,而是否構成刑法第228條,須判斷特定權勢之利用是否壓抑弱勢方的性自主意志。因此,本文嘗試釐清刑法第228條九種權勢關係之內涵以及其與性自主權侵害的關係,一方面透過弱勢者心理面或社會面之說明與分析,定位特定權勢關係中弱勢一方之地位,另一方面整理我國相關實務判決,了解我國法院對於刑法第228條的適用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