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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臺灣非營利組織法制化之研究─以文化創意活動為核心

指導教授 : 王文宇

摘要


我國目前並未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或監督設計全盤且周延的法制,依照立法傳統,以人為集合之非營利組織體為社團法人,以財產為集合者為財團法人,前者由民法及人民團體法所規範,後者由民法及各主管機關各自訂定設立及監督準則進行管理。 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社會上存在的大量非法人團體始終欠缺主體性,由於無法進入法人之門檻,在對外關係上無法成為交易實體,對內之法律關係亦不明確,加上欠缺資訊公開的機制,導致運作情況不明,財務報表不清,主管與稅捐機關管理困難,民眾對其經營狀況亦不清楚,故免稅優惠無從稽核,運作上亦生阻礙。至於財團法人多頭馬車的管制風格,不但因為各主管機關標準不一且缺乏專業,導致權責不清,監督不週,舞弊連連,另一方面也妨礙了財團法人的獨立與自由性。本文在文化創意活動中表演藝術團體法制之實證研究,與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法制之檢討中,肯定文化創意活動的發展,除了各式各樣的政策與教育習慣配合之外,在非營利活動組織面與監督面法制的健全,或能提供某種程度的幫助,外國立法與實務的動向,與國際性立法原則的提倡,也朝向相同方向發展:建構一個獨立、專業和運作透明的非營利組織法環境。 配合台灣現狀與現有法制,本文建議應設計一套非營利組織基本法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公民社會的實現與公民社會中多元組織的自主與互動,方向係以「準則主義」(認證主義)代替野i主義,並鬆綁人民團體法三十人以上之設立門檻,在符合資訊公開之規定下賦予包括文化創意團體在內之非營利團體法人格,使其對外得為交易主體,得自行所有、移轉、受贈並處分收益財產,並擁有獨立的財務報表與風險規劃,亦即一方面將非營利非法人團體納入法人規範來管理,另一方面設計適宜的法人監督機制,在必要的防弊手段下,活絡非營利組織之運作。我國雖有社團與財團分別規範之立法傳統,但本於其均為非營利組織之特色,其監督機制之設計方向應無不同。本文建議統一非營利組織之監督機關,至於監督之範圍限於違法與免稅資格審查,而監督之方法為資訊公開與專業檢查。 另外本文也對現行唯一的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背景及實施疑問提出介紹,並檢討目前在荒煙漫草中的「非營利組織發展法草案」及呼聲較高的「財團法人法草案」;最後,本文認為非營利組織雖有社會企業化的趨勢,所謂文化創意產業化的法制建設中若一味採取減稅及優惠的措施,而不著重真正培育文化土壤的創意美學習慣與作為文化產業前端背景的非營利活動泉源,實施成效將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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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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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