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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生育政策規範的合法正當性研究─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

指導教授 : 黃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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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別平等,不論根據我國憲法「男女平等」原則或世界潮流,越來越能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在臺灣,女性主義運動長久努力所建構出的女性經驗與女性法律主體,已爭取到諸如親屬法與工作、教育環境的法律改革。然而,一般社會大眾雖容易接受在財產權、親權、與工作職場中性別「平等」與「正義」的觀念,但遇到具生物特異性的生育、母職、人口政策與國家經濟興衰的務實性問題,就會困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差別待遇原則,將之劃為與性別平等的特例,或者以公益衡量,要求特別犧牲,使女性具體的需求無法呈現與發展。 故本文選擇探討生育相關的政策規範,包括:家庭計畫、優生保健法、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法草案等,如何藉由生殖科技的運用與管制,並連接國家經濟、公共衛生與科技進步等議題,以合法正當化國家政策對家庭生育、女性身體與生殖自主選擇意識的介入。 綜之,台灣傳統社會不斷強調女人有傳宗接代的責任與義務,並在生殖的生物決定論與社會建構的性別分工模式下,使女性不是一肩擔負起沉重的生育與教養子女之責,就是因無法順利自然懷孕,必須背負不孕的污名,矮化女性自身的人格價值。 回顧家庭計畫與優生保健法的訂定與實施,女性身為這些生育政策的主要規範對象,卻沒有表達意見與參與政策形成的空間,雖然在權威時代下,決策的主導權完全在統治高層,並無法符合實質民主的要求。然而在臺灣民主改革後,雖然不少攸關女性權益法案與政策,在婦女團體的認同政治與力量凝聚下通過,但是同時也必須面對體制內結構的限制,如代議政治制度中的利益結盟與協商,並且為了訴求社會大眾的認同,難以堅持女性主義理論為中心的立場,而有自我限縮於主流意識型態框架,甚至抑制其他另類邊緣女性經驗的危險。所以對於生育相關的法案修定,除了以公共論述提昇大眾對女人身體自主權的重視與肯定,並以公共救助等方式解決婦女實際困境外,也需要給予心理精神上的支持,以意識覺醒對抗墮胎或不孕污名化的壓迫,使女性身體自主權與權利實質平等不會動輒在人口政策、國家經濟的利益衡量下,被犧牲否決。

參考文獻


林翰緯,2004,(由女性主義法學檢視我國墮胎法律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999,(民國八十七年臺灣地區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施行結果分析報告),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4,「代理孕母」公民會議資料,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5,(臺灣地區民國92年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施行結果分析報告),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網站 http://www.bhp.doh.gov.tw/

被引用紀錄


黃世團(2009)。公民會議與代議民主的制度連結-以「代理孕母」為分析個案〔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09.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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