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殺行為遇到法律,第一個引起筆者關心的問題是:「法律究竟是基於甚麼樣的目的保護人的生命?」由此主軸進一步推問,法律是基於何種理由或基礎規範個人放棄自我生命的權利?而此規範限度是否包含不受限制的做出放棄自我生命的權利?有可能自由的選擇生命嗎?法律可否允許個人擁有對自我生命的最終主導權?假若生命不可讓、不可奪的前提是經過討論後而確立的,個人依其意志委由他人協助結束自我生命可以被例外允許嗎?是以道德、倫理,抑或其他? 我們又如何知道法律對生命管控是有利還是無益的?如果法律規範明顯與個人自主意志發生衝突時,我們可否執意於生命的自主權而請求法律開放?另一方面助殺者可否在自殺者明確同意下以積極或消極地協助他人結束生命?對於「助殺行為」的法律評價應是如何? 近年來涉及國家與個人間權利衝突的法律問題甚多,像是個人認為某法律、命令或規定不合理時,以非暴力不服從方式作為反抗方式;又有因國家禁止個人任意作出放棄生命的選擇,如以主動或積極的方式尋求死亡解脫的行為,如:醫助自殺等。而相關研究亦有涉主體與國家間權力範疇的激辯,本文採文獻分析限縮討論範圍,將範圍鎖定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作為研究主體,除分析實證法內容外,從法哲學角度出發,以柔性法律家長主義的觀點,試圖對加工自殺罪的刑罰規範面提出另一反向性思考,並期對個人權利與刑法規範的研究所有貢獻。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