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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元代刑罰制度研究──以五刑體系為中心

指導教授 : 陳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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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最特殊的朝代之一,是北亞草原民族首度征服全中國的政權,在政治、社會各方面都帶來極大的衝擊,學者討論元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多研究其特殊性,而常忽略其在中國歷史發展的延續性。這種現象也反映在法制史研究上。民初程樹德於《九朝律考》中所畫律系表:漢律→後魏律→北齊律→隋開皇律→唐律→宋刑統→明律→清律。一望即知少了元代,而法制史學者如楊鴻烈、徐道鄰均對遼、金、元三朝不甚關注。普遍來說,學界鮮少關注遼金元法律對明清法律的重大影響。本文將透過元代刑罰制度──笞、杖、徒、流、死五刑體系的建立,考察元代在中國法制史上該有的地位。 笞杖刑方面,元代發展出尾數為七的笞杖刑,大異於其他朝代且共有十一等,自七下至五十七下為笞,有六等笞刑;六十七下至一百零七下為杖,有五等杖刑。其中一百零七下的刑度位階帶來兩種不同的觀察面向,一說是本於元世祖忽必烈的「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朕饒他一下」為由的減三下之說。一說為本意減三下卻無意之中發展成了加七下,是故導致一百零七下的出現。兩種說法都沒錯,只是沒有闡釋出元代刑罰體系建立的複雜性,因為國初行用十一等笞杖刑加死刑共十二等的刑罰來代換金宋舊律的律定刑,於是乎同為笞杖刑卻有不同的來源與設定目的。 徒刑方面。是針對屬於自由刑的徒刑,自宋代行折杖法之後,自由刑與原先《唐律》的設計出現巨大改變,金代徒刑類似隋代徒刑有附加杖,有五年七等徒,更有代流役。元初將金之徒流刑轉為擊打笞杖的方式執行,到了頒布〈鹽法通例〉、〈強竊盜賊通例〉等法令,出現了兩種來源不一的徒刑,此時類似金代的徒刑附加杖也一併恢復。透過判決徒刑的案例,依時間先後分析元代徒刑的演變過程,並討論「加徒減杖」制度在元代刑罰體系建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用。 元代的流刑與死刑。討論生刑之最的流刑與剝奪性命的死刑。元代流刑出現多種說法,一是二千里比移鄉接連、二千五百里遷徙屯糧、三千里流遠出軍;一是說遼陽、湖廣、迆北,或大致上南人流放至北方,北人流放至南方,到底何者說法較符合歷史事實,為何會發展出這種南北對調,富含任務性質的流刑,此外要討論與流刑十分相似的遷徙(遷移)刑,其設立緣由與施用的對象。死刑方面要探討元代死刑的執行率,與影響死刑執行的幾種原因,在看過元代仁慈的一面後,還要接著討論殘忍的凌遲處死,針對所見凌遲處死的法律條文或案例,整理出施行對象,並處理「敲」這個詞語,考訂元代是否以「敲」一詞表示杖殺。 最後本文提出元代法律創設過程中三個重要因素─「世祖成憲」、「蒙古舊慣」以及「唐金舊例」,三者相互作用之下決定了日後為明清律繼受的複式刑罰「近世新五刑」。

參考文獻


札奇斯欽譯註,《蒙古秘史 新譯並註釋》,臺北:聯經出版,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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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啟慶,《西域人與元初政治》,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1966。
一、傳統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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