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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

Study On Reorganization Regime Of Consumers Insolvency Act

指導教授 :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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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2008年4月11日公布施行後,社會各界對於本條例推動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提升消費者債務清理效用,達成消費者個人更生,俾於重建經濟生活,保障基本生存權利,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莫不寄予厚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行初期,因條文規定不甚周延,或部分法官、司法事務官對立法本旨有所誤會,或債務人、債權人對相關程序未能完全瞭解,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迄今,法院通過債務人更生與清算之比例明顯偏低,未能解決卡債族困境。導致卡債風暴持續延燒迄今,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促使卡債族迭經發動遊行,並呼籲「修法救卡債族」。基上所論,本論文遂擬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制度理論構造,暨法院實際運作所發生之核准債務人聲請更生比例偏低之嚴重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同時介紹美國、日本之個人債務重整制度,並論述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制度改革建議與修法探討。此外,另介紹甫經三讀通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以期能提供解決更生通過比例偏低之問題,而提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與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有機會獲得更生,重建經濟生活。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欠債還錢」向為國人根深蒂固觀念,此與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藉以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權利義務關係,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等,自有相當程度扞格。職是,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法官、司法事務官解釋與適用本條例之際,應就國人之上揭觀念,作相當程度修正,以維護債務人之人性尊嚴與生存權保障,俾符合立法本旨。同時債權人觀念亦應有所改變,體認債務清理之目的,切勿就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任意否決。而債務人亦應本諸誠信原則盡力清償。準此,藉由立法、司法及當事人之多方努力,期待本論文之研究,能有效提供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制度有正確認知,以邁入個人債務清理改革之新里程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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