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4.189.177
  • 學位論文

從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功能論我國人體試驗委員會建置之法律問題

指導教授 : 蕭文生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人體試驗為醫學研究上一種行之有年,且難以以其他方式所取代的研究方法, 面對這個議題,首先必須理解的是人體試驗帶給試驗參與者的風險及利益,追溯 過往的歷史,可以發現在缺乏倫理與法規保障的人體試驗中,受試者多淪為研究 者實驗的白老鼠,生命、身體等權利受到不可回復的侵害,為了改善此種狀態, 國際組織與世界各國紛紛制定了相關的倫理守則與法規命令,用以確保受試者的 基本權不因人體試驗進行而遭受傷害。 即便如此,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們發現僅只是依賴研究者遵守倫理與法規, 尚不足以確保受試者的基本權,且研究者與受試者之間有既存的利益衝突,更加 深了研究者自律的不可期待,也因此國家的介入,成為人體試驗中調和試驗參與 者基本權衝突以及實現試驗參與者基本權保障的必要方法。 針對此議題,本文以基本權的程序與組織保障功能角度切入,首先理解程序、 組織的保障功能與基本權實現的關聯,用以推演出國家須建構一個完善合適的組 織及程序,方能在人體試驗進行時使得試驗參與者的基本權利獲得保障。而一個 合適的組織及程序須具備何種特質,例如組織的設置須具備獨立性、多元性,程 序的行使則應注重及時性、有效性等,則是用以檢討我國目前制度有否缺失;由 上述的論說過程進而得知,人體試驗中,試驗參與者的基本權無法依賴自主實現, 因此必須藉由國家建立人體試驗委員會,從中調和基本權的衝突以及保障基本權 的實現,因此人體試驗委員會的設置是否能真實實現上述功能,則有賴學說的論 證以及實務運作的檢驗。

參考文獻


文,台灣法學會學報,20期,1999年11月。
期,頁1~40,2008 年11 月。
汪志雄,亞太倫理審查論壇與臺灣人體試驗審查會訪查的比較,醫療品質雜誌,
李御嘉,2010年人體試驗/研究倫理審查會國際研討會紀實,醫療品質雜誌,第
Christian Starck 著陳愛娥 譯,研究自由與其界限,台大法學論叢,第37卷4期,

被引用紀錄


李俊良(2015)。論人體檢體生物醫學研究之管制體系─以委員會控核機制及研究倫理法律義務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0665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