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案件若無法妥善解決,不僅有害勞工權益之取得與保護,往往也會使雇主得以憑藉著勞工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不願意再續行救濟之傾向,有恃無恐的對勞工予取予求。而目前勞資爭議案件之處理路徑通常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勞工再續行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最終解決機制。然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勞工往往礙於時間與金錢之考量,不願意繼續進行救濟。故如何解決每年懸而未決之勞資爭議案件,便成為行政機關必須面對之問題。故行政機關與專家學者便提出勞資爭議仲裁單方申請之修法,希冀能以此解決上述問題。 本文以勞資爭議仲裁適用單方申請制度,是否真能解決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所面臨之問題,以及勞資爭議仲裁制度適用單方申請之法理性,尤以其是否構成憲法保障訴訟權之侵害為研究核心,藉由我國當前之勞資爭議現狀與法令規定予以深入分析。 又經過本文之研究,本文認為雖然目前行政機關與專家學者所提出之修法方向中,無仲裁合意,仲裁判斷依勞資爭議案件標地大小決定是否有最終拘束力此修正方式,能妥善解決我國目前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勞工不願意再繼續進行後續救濟之問題。然因此制度目前於我國社會中並無共識,因此本文認為,即使勞資爭議仲裁適用單方申請制度有推行之必要,但並不能馬上施行。故本文建議行政機關現階段除了藉由推廣與完善勞工權益基金減少懸而未決之案件外;亦可透過推廣目前勞資爭議仲裁之制度,使我國勞資雙方對於勞資爭議仲裁制度能更熟悉,亦能便於未來推動勞資爭議仲裁適用單方申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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