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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法國侵權責任法上損害之概念

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法國侵權責任成立要件之一:「損害」之概念。損害,是一種「利益喪失」,乃是被害人請求賠償時之總體利益情況,與假如未發生侵權責任原因事實時,被害人應有之總體利益情況,二者互相比較之結果。在大多數情形下,經由此種利益比較方法,均能認定損害是否存在。然而,在違反婦女意願兒出生嬰兒,以及生出身心殘障嬰兒之案例,因涉及是否絕對尊重婦女生育意願,以及生命價值或尊嚴之問題,利益比較方法有其困難,應分別情形加以論斷。損害又可分成「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乃法國侵權責任法傳統上之分類。基於保護「人身完整性」之特殊需求,「人身損害」(因侵害人身完整性所生之損害)概念之出現,使得此種傳統上之分類方式遭遇挑戰。無論如何,觀察法國侵權責任法近數十年來演變趨勢可以發現,無論是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損害概念之「擴大化」以及損害項目之「具體化」或「細分化」,可謂是其重要特色。在財產上損害方面,廣泛承認各種「純粹經濟利益之損失」得請求賠償,原則上不設限制,是法國法上之特色。在非財產上損害方面,雖然經歷學說上之劇烈爭論,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之原則,已是目前學說與實務之共識。問題在於,何種「不利益」是屬於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仍有待進一步界定。關於此項問題,法國法具有以下二點特色:第一,不但是對「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之侵害,即便是對「物」之侵害,亦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第二,在人身完整性被侵害之情形,更是細膩地區分各種具體項目,舉凡肉體上之痛苦、生理上之不便或不適、消遣娛樂上之損害、美觀上之損害、情感上之損害,均是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項目,而且不問被害人是否已完全喪失心神作用或呈現植物人狀態,均得請求賠償。就此而言,法國法被指為是世界上最慷慨大方的法制之一。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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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仁杰(2015)。友好施惠的法律關係〔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5.02356
吳依蓉(2014)。醫療事件慰撫金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4.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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