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基本權無法僅由憲法第十五條之「則產權」所完全涵蓋,而係一種有其特定內涵之憲法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九條之稅捐基本權,雖然其有先義務性之性格,但是,稅捐基本權仍係一種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違憲之課稅權行使,得主張拒絕繳納,並主張排除侵害,故至少具有防禦權之功能,且應其備程序保障之功能,國家並負有形成實質正當稅法秩序之規制義務。而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有效實踐,則係肯認稅捐基本權之重要目的。 稅捐基本權之核心領域,係指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需求之經濟生存權,禁止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及其家庭之最低生存需求採取稅捐侵犯。因此,應以人民可支配剩餘(扣除家庭及個人人性尊嚴基本生活等必要費用以外之得自主運用)之財產權,作為國家課稅權行使之對象或符合憲法秩序之稅法之規範內涵,並以維持人民重新運營經濟生活所必要之再生利益作為國家課稅權之憲法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