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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適合性原則與保險商品

A Study on the Suitability Doctrine--Focusing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Insurance Products

指導教授 : 汪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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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保險法就契約法部分主要係在處理保險契約效力以及保險人應否理賠等議題,然而隨著保險業者對於要保人從事不當銷售之實務案例與日俱增,對於此類於保險契約締結階段所生之爭議,一般認為應透過適合性原則之要求以作為防範或解決途徑之一。 而適合性原則係源自證券法之概念,通常被定義為證券業者必須根據客戶之投資經驗、投資目的與財產狀況等相關資訊,有合理基礎相信該證券商品適合於客戶後才可作推介。雖然保險與證券皆屬於金融商品,惟保險係作為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且除具有投資性質之保險外,要保人購買保險後原則上未如同證券須承擔投資風險,二者在技術原理上仍具有本質上差異,因此於保險商品銷售是否仍有適合性原則之適用以及適合性之判斷方式是否與證券商品銷售有所差異便成為問題。 對此,本文從適合性原則之理論基礎在於業者對於客戶所負有之受託義務以及對自己責任原則之檢討,認為保險商品銷售亦如同證券推介具有適合性原則適用之相同理由。因此保險業者於推介保險商品時自應符合適合性原則要求;惟即使在未推介交易,當業者得知要保人欲購買之保險不符其需求時,可能仍負有警告義務。除此之外,當業者違反適合性原則時亦可能因違反其對於要保人所負有之注意義務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最後,基於保險與證券之本質差異,於判斷保險業者之保險推介是否符合客戶需求所應考量之因素可能與證券推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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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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