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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醫療鑑定於民事訴訟中之省思與重建─兼論訴訟外紛爭解決之醫療鑑定

The Reflection and Restructuring of Medical Expert Testimony in Civil Procedure

指導教授 : 沈冠伶

摘要


摘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醫療環境之改變,與人民主張權利意識興起,醫療糾紛除導致醫病間之緊張關係外,亦對於我國醫師執業抉擇造成影響,長久下來,除可能造成醫學上發展之影響、影響病患就醫之權益,對於我國國民健康之影響不可小覷。於欠缺一完整且制度化解決醫療糾紛之機制,亦造成醫療訴訟案件量之增加。醫療訴訟本質上具備之事證偏在性與高度專業需求,使醫病雙方皆須歷經漫長之訴訟過程,病患方批評醫療訴訟因醫醫相護,導致勝敗訴比例懸殊;醫方則謂訴訟之專業度不足,難以正確評價醫療行為之可責性,主要原因來自於現行醫療鑑定制度所存之若干問題。 本文從比較法之角度出發,觀察比較不同國家法律制度上將專家引入訴訟程序之不同設計,透過比較德國法上之鑑定程序與美國法上專家證人,藉以審視我國於法律設計上是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作為我國法之參考。同時考量醫療訴訟案件所占比例,與整體司法資源之有限性,相較其他於訴訟中引入專家參與之方式如:專家參審、專家諮詢等方式,鑑定制度仍應係一較為經濟,並得平衡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方式。 因此,以我國法之規定為中心,建議我國之醫療鑑定制度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並視案件之實際需求採行雙軌倂行之型態,即以自然人鑑定及機關鑑定之方式為醫療鑑定。檢討現行醫審會所為之鑑定程序所存在之問題,與可能改進之方向,作為將來以其他機關團體為機關鑑定之規定範本,並提出以自然人為醫療鑑定可行之方式,平衡兼顧醫師參與鑑定程序之意願,與對於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提升當事人對於鑑定制度之信賴,並藉以強化鑑定程序於醫療訴訟中所得發揮之機能。 衛生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會中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於同年月18日送交立法院審議,於此版本之草案即強調調解機制於解決醫療糾紛之重要性。倘將專家參與所得發揮之機能向前延伸至起訴前之程序,而與調解程序相結合,亦有助於醫療糾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期能透過醫療鑑定之重建,妥適解決醫療糾紛,達到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迅速解決爭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並促進病患安全,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之目標。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9.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民事判決。
10.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11.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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