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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秦漢時期地方官吏公務旅行之研究

The research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travel in Chin and Han preiod

指導教授 : 黃俊傑
共同指導教授 : 邢義田(I-tien H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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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漢時代的地方官吏公務生涯中,旅行佔了很大一部份,上至郡太守,下至地方小吏,都有旅行的機會,在江蘇尹灣出土的漢代簡牘為西漢地方小吏的旅行提供了鮮明的實例。因為必須旅行,故會有相應的制度產生,可從睡虎地秦簡及張家山漢簡中的某些律文瞭解秦至漢初的出行制度。而郵傳設施懸泉置的發掘,更帶來了漢代出行制度的實際例證。本論文擬從這些出土材料,試圖勾勒出秦漢時代官吏公務旅行的制度。 本文以旅行為脈絡,藉由分析史料試圖整理出公務旅行的原因,討論漢代地方行政中有何公務會造成地方官吏必須出差旅行。並復原通行憑證之形制,理解旅行者如何取得通行憑證,以及通過之關卡、住宿設施的查驗手續。再討論旅途中住宿場所為何,這些住宿場所又依照何種規定招待過往行旅。 漢代官吏旅行時的通行憑證可分為三種,出入符、傳以及傳信。出入符長約為六寸,有刻齒,稱為「出入六寸符」,根據符上文字,是用於經常性出入居延與金關時使用的通行憑證。相較於出入符,傳及傳信是依個別任務所申請的通行憑證,以前因為資料不足,難以區別二者,現因懸泉簡的出土,可以證明傳與傳信在文書格式及使用方法各有不同,是同用於旅行中的不同文件,傳是旅行時用以通關及利用傳舍的憑證,而持傳信者雖亦可利用置傳,但傳信屬於乘車憑證。傳之尺寸應與符相同,為六寸,傳信為一尺五寸。 公務用傳由旅行者所屬的官府發放,傳信在中央由御史大夫發放,地方則是郡太守。發出之通行憑證有編號,皆會封印,以避免冒用。由沿途經過之津關及傳舍拆封查驗,並抄錄存檔,如無問題,紀錄後重封還回,旅行者繼續前往下個地點。對於非法出入的處罰,漢律有嚴格規定,絕對禁止無證闌越關塞。如通行憑證遺失,必須上報所屬機關,並發出協尋文書,《失亡傳信冊》即為實例。 公務旅行的原因可分為郡縣長官及佐官屬吏兩種類別,郡太守不得離郡,因此除赴任及行縣外,難有離郡出行的機會。如郡國有須離郡處理之事務,皆由佐官以下官吏負責。離郡出差之事務,可歸納為輸送錢糧等物資、護送戍卒、罪犯等人員、購買物品及上計等原因。 官吏之旅行食宿,除自理外,政府在沿途設有郵亭傳舍供應車馬食宿,旅行者憑通行憑證可以得到相應於身份秩級的待遇。一般而言以亭和傳舍為常見的住宿場所。雖然秦律及漢律有根據旅行者的爵等或秩級的高低,供應符合於身份的飲食。但從懸泉置的材料來看,住宿的安排有等差,但飲食的供應僅就米粟來說,只有外國使者及漢朝官吏的差別,外國使者每人每次供應四升,漢朝官吏每人每次供應三升。漢朝的一般官吏未見因秩等高低而有所區別,甚至連從者、奴隸都可與主人一樣得到相同份量的米粟。由此可見律令規定及實際執行會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 由以上研究,可以鉤勒出漢代地方官吏為公務旅行時的梗概,根據政府的規定,他們身懷旅行憑證,通過查驗的關卡,住在各種住宿設施中,接受車馬食宿等招待。這些便是官吏們旅行時一定有的經歷。

關鍵字

秦漢 官吏 旅行 簡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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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 travel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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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司馬遷撰•會合三家注,《新校史記三家注》,台北:世界書局,1993。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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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游逸飛(2014)。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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