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數位網路時代著作權保護之問題,西元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並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影物條約(WPPT)」。本文相關之規定是WCT第11條及WPPT第18條,該兩條要求會員國「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及有效的法律救濟,以禁止規避有效的科技保護措施」,因此各個會員國各自修正相關法律條款。 台灣於2000年起開始著手「防盜拷措施」條款的立法後,於2004年正式納入著作權法,並且2006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內容要點」。而日本在1999年修正「著作權法」及「不正競爭防止法」之科技保護措施之相關規定,於2011年再度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加上去年2012年更針對「著作權法」之科技保護措施之相關規定亦再度修正。 本文首先是關於科技保護措施相關國際條約內容、科技保護措施之類型、規避行為的討論之後介紹台灣著作權法中的「防盜拷措施條款」及日本著作權法及不正競爭防止法中的「反規避條款」加以檢討之後可以了解台灣法與日本法之關於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之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