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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審理--以美國法制為對照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reliminary Injunction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In Contrast With the U.S. Legal System

指導教授 : 謝銘洋

摘要


科技之發展攸關一國之競爭力,國家為了鼓勵發明促進科技發展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乃設立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權人一定之獨占地位。專利權人為保護此一獨占利益,對於侵害其專利者往往在本案訴訟開始前,即對被控侵權行為人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然專利侵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常會使該被控侵權行為人產生重大之營運上困難,包括籌資、行銷、商譽等重大之影響。此外,定暫時狀態處分往往是在訴訟程序之前階段證據資料尚未完備,雙方主張、攻擊防禦及法官闡明等程序上必要之行為無法充分進行時所做出之決定,此一決定無論正確與否,因為對於被控侵權行為人之損害過大,使得被控侵權行為人在評估之後往往被迫選擇坐上談判桌尋求和解。最後,由於專利侵權訴訟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涉及之不確定範圍更廣,且專利侵權訴訟之訴訟費用甚高,因此使得具有一定程度之強制力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之地位更顯重要。不但在我國是如此,即便是在專利大國之美國,暫時禁制令或是永久禁制令均是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所以在這針鋒相對、曠日廢時且所費不貲之現代專利侵權訴訟戰爭中,誰只要打贏定暫時狀態處分此一前哨戰,往往就已經奠立日後談判桌上之絕對優勢,並可憑藉此一優勢對其他廠商要求有利甚至不合乎常理之暴利之條件,然而法院作為核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決定者,是否瞭解其所為之決定影響層面之廣泛程度?再者,晚近美國亦由於某些不致力於專利之實施,而是僅利用專利侵權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訴訟上手段追求超高額權利金之專利權人所引發之問題,開始就專利制度之目的、運作進行再思考與反省,此亦應為我國實務所加以關注。因此正值我國建立智慧財產法院並制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當時,本文有意在比較法上以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實體要件與程序事項以及美國實務觀點最近之演變等予以研究,並以之與國內實務之發展為對照。本文架構共分為七章: 第一章為研究動機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針對專利侵權訴訟之特性及定暫時狀態處分於專利侵權訴訟中之地位為介紹。 第三章則就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現況與議題予以探討,並以之為比較法上研究之對象。 第四章進入比較法之領域,就美國法上暫時禁制令審理之實體要件即勝訴可能性、不可回復之損害、兩造利益之衡平、公共利益之考量等四要件,於美國實務上之操作進行介紹以供我國實務日後運作之參考。 第五章則以美國暫時禁制令之程序事項--通知、聽證與擔保金之核定等為比較研析。 第六章介紹美國法上對禁制令之核發影響深遠之eBay案之來龍去脈。 第七章依據前揭美國法制之比較研究以及我國法制發展之探究後,針對我國實務過去已存在及未來將面對之議題,提出建言做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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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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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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