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表演藝術活動的進行,經常非一人能獨力完成。一場叫好叫座的表演活動,往往是劇作家、作曲家、燈光設計、舞台設計、服裝設計、行政管理人員等戮力合作的結果,然而,究竟一個卓越的表演藝術行政管理人員,應具備何種本事,才能幫助所屬團體有效不斷達成上述結果,便成為促成本研究進行的重要動機。因此,本研究以臺灣表演藝術行政管理人員為研究對象,欲探詢「卓越的表演藝術行政管理人員」應該具備哪些職能,方能協助表演活動臻至完美。 首先,在確認職能的方法上,本研究採取人力資源領域常用,且被視為有效的「行為事例訪談法」進行。此方法應用於臺灣表演藝術行政管理領域,是否仍然可行,也是本研究操作過程加以探詢的。此外,面對資源有限、人才流動不斷的表演藝術領域,本研究亦進一步測試,藉由了解卓越表演藝術行政管理人員具備的職能,對人才培訓能夠產生之貢獻為何。 其次,在研究操作方面,本研究特邀請3位在臺灣表演藝術界被公認具備領航高度,且聲譽卓著的專家,為本研究推薦音樂、舞蹈、戲劇三類領域的傑出行政管理人員;本研究從推薦的人選當中逐一進行訪談。訪談的過程依據Spencer & Spencer行為事例訪談的規範進行。訪談所得資料繕打成逐字稿;從中歸納出十項職能列表,以及各項職能的行為特徵。 最後,在歸納出職能列表與職能特徵說明後,本研究再送請業界專家針對細項逐一檢視,並召開專家會議的再次驗證與排序,以確保產出的有效性,完成後,並進行藝術行政管理人員培訓單位的訪談,確認應用的可能性。 經本研究訪談與驗證後,產出十項表演藝術行政管理職能,分別為:「果決執行表演藝術活動任務」、「計畫表演藝術活動後行事」、「經營表演藝術組織內部關係」、「善用語言及非語言溝通」、「掌握能力的成熟」、「善用及培訓藝術行政與管理人員」、「跨界蒐集、分析、創造資訊」、「建立與運用表演藝術組織外部關係」、「奉獻心力不計代價」、「追求表演藝術組織或領域的卓越」。 本研究亦發現,行為事例訪談法所產出之職能,外顯部分一定時間內具有應用價值;內隱部分則具有長效性的實用貢獻。以人才培育來說,本研究職能產出可做為課程培訓時挑選參與人選、課程設計與實施之參考。其中職能的內隱部分,更可以有助於人才培訓挑選將來更可能臻至卓越之人才,也可使組織資源更有效率的挹注。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