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認同藝術具有反映與揭露社會現實,以啟迪與激化個人意識的功能時,同時也需接納此一無法藉由自由市場存活的領域,必須仰賴社會援助的處境,而經常被訴諸支援的對象便是政府與企業。然而諸多批判理論均指出藝術、政府與企業三者間具有矛盾的本質,因而對政府與企業資助抱持懷疑甚至排拒的態度。本研究嘗試以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推動企業贊助藝術之經驗為例,說明一個克盡職守且具備反思與批判力的文化行政者/組織,即能對上述矛盾情境產生調和的作用;此一結果也反映出,文化行政者/組織在社會或文化藝術領域中的重要性,以及必須自我期許的各種面向。 相較於美、英及日本等國家先出現蓬勃之企業贊助現象,之後才有政府介入藝術補助以及推動企業贊助藝術的行動,台灣於此領域的發展頗為特殊。由於台灣企業贊助藝術的現象並不普遍,因此相關領域主要仰賴政府資助。與此同時,由政府為補助藝文而成立的國藝會,也因為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補助資源的侷限,進而積極尋求企業的贊助。自2003年開始,藉由藝企平台機制的應用與國藝之友組織的營運,國藝會一步步深入推動企業贊助的領域中。 作為一個憑藉公共資源所成立的文化組織,國藝會具備一種銘刻於內在的政治需求,其被期待在藝文領域中創造出為公眾所使用與佔有的更民主的形象,此一背景也促使其自我型塑為藝文領域的服務性組織,因而願意嘗試任何有利於藝文發展的規劃與行動。而在尋求企業贊助的過程中,國藝會除善用其組織屬性上的優勢,以調動企業贊助的行動與方向之外;亦在個別計畫的執行上,具備掌握自身主體性的反思能力,以保障實踐的方向符合組織的價值判斷與使命;同時也能在開放的態度下,獲致各項文化技術的學習與開發。 國藝會與生俱來的組織屬性,既是引發其涉入推動企業贊助藝術的起源,也成為其推動相關領域的優勢,更是其從事相關實踐時的主體意識。然而,有些吊詭的是,這項獨特的組織特質,卻也成為其在相關領域無法積極拓展的重大限制。當國藝會的實踐經驗,已透露出一種文化技術規劃的可能性時,其未來的發展將繫於組織內部及政府對其認知與肯定的程度,進而才能在突破目前的限制下,獲致進一步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