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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贅婚實為中國社會長期實行的婚姻制度之一,起源最早已不可考,最晚至周朝便已有贅婚之存在,被公認為母系社會的遺跡。另一方面,隨著時代的演變,贅婚在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以自己的需求與規範,各自成形。漢人贅婚發展至元代,可謂是一重要的轉折,不但正式法令化,加上元朝多元文化的統治和觀念,使贅婚產生嶄新的面貌和體制,甚至發展出歷朝皆無的「年限女婿」。而在沒有法律明文歧視及差異的環境之下,元代贅婿遠較過去各朝明顯來得活躍,並深深影響之後的明清兩代。 贅婚形式種類繁多,以養老、年限、出舍、舍居四種狀態互相融合運用,不同型態也有不同的規範與要求。決定贅婚者絕大多數是雙方家長,是以招贅、入贅原因,都與家長需求較為相關。被選擇入贅的男子通常家庭地位或是關係薄弱,但卻因其主要職責為「承紹家業」、「依理作活」,使其不但受到注重賦稅收入的元朝政府保障,也擁有更多元的資源管道和可能性,相較於出嫁的媳婦甚至是招贅女,都來得更有優勢,功成名就者也不在少數,自然也影響其在家庭的地位。 招贅女雖然得以延長留在本家(原生家庭)的時日,但因守節與財產觀念的共同要求下,招贅女依舊無法抵擋父權體制與權力的滲透,只能任人宰割。文人筆下的贅婚成員形象也透露強烈的意涵,雖是贅婚,但其理想的倫理秩序,也與政府態度一致:尊長為重,男性次之,女性為卑幼,即便是以妻家需求為主軸而形成的贅婚,也是相同。

關鍵字

贅婚 元代社會 元代婚姻 中國婚姻 性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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