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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立法語言之研究

Legal Language Used in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指導教授 : 曹逢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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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於長期地不受重視,我國之法律語言至今仍是一個尚未開發的研究領域,因此,本文針對其次類之一的立法語言進行探索,可說是一個具有開創性的研究工作。也因為這是一個開創性的研究,我們有必要將探索的重心放在基礎性的問題上,以便能為未來後續的研究奠定穩固的根基。 立法語言不但是屬於法律語言的一個次類,也是僅供法律條文使用的一種特殊語言,因此,它可說是專為法律條文這個語境而設的一種語言功能變體,也就是俗稱的語體。一個語體的形成,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包括有言語交際的需求、有一定語境類型的存在,還有已形成的特殊語言手段與反應客體的方式。倘若立法語言確實是個為法律而生的語言功能變體,它就必須具有能符合法律這個語境所需的特殊語言手段與反應客體的方式,而本研究的主要目標即在發掘他們。 為達成此一目標,我們將研究重點聚焦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探討與立法語言密切相關之法學問題,包括法律的本質和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過程,其目的是想了解立法語言在法條這語境中所要扮演之角色以及實際之使用情形。二是探索語體之意義與形成要件,並且藉由學者對於中國大陸與英美二國之立法語言之研究所得,來歸納立法語言的風格與主要語體特徵。三是從我國現行法律選取部份條文來建立一小型語料庫,並據以觀察我國立法語言所具有之本質。同時,我們也要進行法律與其他語體之比較(共比較憲法、新聞與散文等三種語體),以了解我國立法語言所具有之特色以及其與其他語體之具體差異。此外,為探索我國立法語言所具有之超語言功能,並了解其與法律語境之契合程度,我們還從功能語法的角度來逐一審視我國立法語言在各語言層面所展現之語體特徵。 經由前述之步驟,關於(我國)立法語言,我們獲得了以下的發現:(1)法律是人類用來維持社會安寧與秩序的一種行為規範,而立法語言就是立法者用來制定行為規範,並將規範內容傳遞給一般社會大眾知悉與奉行的一種工具。(2)立法語言作為立法的工具,它的實際作用就是協助立法者將其腦中已成形的抽象法律概念具體化為可知悉和可解讀的法律條文。(3)在將概念具體化為法條的過程中,立法者除了要依循一般的語法規則來組詞造句外,還必須額外受到諸多立法規範的約束,以便能維持法律的內部品質與外在形象於一定的水準之上。(4)在適用法律和詮釋條文之意思時,用法者必須遵守既定的步驟,並採行特定的方法,以便能讀出法文的真實涵意,並為等待處理的事件找出最適用的法條來。(5)漢語(指中國大陸)與非漢語(指英美二國)之立法語言皆具有凝練簡明與莊重肅穆之語體風格,而展現此風格之語言特徵就分佈在詞彙、句式、篇章、語意、邏輯,還有語用等各個層面。(6)我國立法語言亦具有類似的語言風格,而其展現在各層面的重要語體特徵則有:A.所用專門術語之數量相當多,而且其詞類以名詞和動詞為主。B.比較不重視事物情狀之生動描繪,因此所使用之表情狀形容詞、副詞和成語之數量均不多。C.用詞習慣偏向「文言」、「正式」、「精簡」,而且詞彙之涵意也比一般用法豐富而且複雜。D.所表述的都不是已發生的真實情事,也幾乎都不涉及個人內心的感受或判斷。E.只使用少數幾種固定的句式和結構。所用陳述句雖以第三人稱作主語,卻具有等同於祈使句之命令效果。F.所用之情態動詞都只能表示命令、禁止、授權等意義,而沒有表猜測、建議、需要之用法。「有」、「為」等靜態動詞也獲得了存在與判斷之外的意義與用法。G.因為情態動詞以及「有」、「為」等動詞都具有命令、禁止與授權之功能,因此被這些動詞規定到的事項也同時都被賦予一定的法律效力。H.所用詞彙不但大多語意單一固定,而且也都必須遵守專詞專用原則,而不能隨意變更或代替。I.以條文作為篇章之基本組成單位,但是,為了方便用法人查閱並使法典呈現井然有序之外貌,往上,條文必須依目、節、章、篇的順序漸次集結,往下,冗長的條文必須再分項列款。J.條文內部多半包含「假定」、「處理」與「制裁」等三項邏輯要素,目的則是為了完整地表述法條所適用之事件與情境。 以上特色乃是我國法條所共有,也可以說是我國立法語言所專屬之基本性質。之所以具有該等性質,從功能語法的角度來推斷,應該是為了要能滿足法律這個語境的溝通需求,也就是要協助法律來發揮它的社會規範功能。從語料的觀察中我們也發現,立法語言為了幫助法律完成社會使命,確實採取了不少相應的策略,例如:(1)法條用語缺少能表示生理活動過程之行為動詞,並且使用主動語態多過被動語態。前者是因為要讓法律專注於「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之告知,而後者則是為了方便法律將人民應「主動」作為與不作為之事項說明清楚。(2)法條以帶有第三人稱主語的陳述句來取代以第二人稱為受話者之祈使句,目的除了在降低「祈求」人民遵守規定之意味,並增加命令發布者之權威感外,也同時在藉用陳述句所具有之”(非第二人稱)主語+謂語動詞”結構,來清楚表明法律規範所可能涉及與所能適用之各種對象與事件。(3)在法條中出現的情態動詞,如「應」、「得」等,只剩下表達權利與義務規定之功能,而靜態動詞「有」、「為」等,卻獲得命令與授權之作用。這些改變應該都是為了方便法律傳遞與民眾權利義務息息相關之法律訊息。(4)法條非常密集地採用主題鏈、受事主語句以及「者」字結構,主要目的應是為了協助法律營造簡約與莊重之色彩,並間接協助其增進權威感。

關鍵字

立法語言 法律語言

並列摘要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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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Languag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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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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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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