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孟德爾頌及蕭邦等都陸續寫過鋼琴與大提琴的奏鳴曲,但在大提琴的重要曲目中,布拉姆斯的這兩首奏鳴曲,卻是被公認為是繼貝多芬的五首奏鳴曲之後,最重要的作品。尤其是晚期的這一首,因為對大提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寫作的手法及大提琴的技巧上,都非常的純熟,且具創造力。 在形式上,和聲與調性直接影響了形式的產生,而布拉姆斯所偏好的遠係調,其調性範圍所產生的效果,比曲子本身更具影響力。此奏鳴曲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升F大調的慢板,令人驚訝地使用一個與第一樂章相隔甚遠的調,同樣的情形在終樂章則換成了降G大調,在四個樂章中形成重要特徵,並且在F與F#中以大調與小調不同的調性變換,形成拿波里調性關係。很少作曲家會注意到這層關係,通常他們會認為內容才是一切,而布拉姆斯卻很喜歡大小調、拿波里(半音)及三度關係的並列與衝突,他喜歡使用他們來使調性模糊,其調性的感覺或者搖擺不定,或者在段落的調性上會有不同的解釋。 舒伯特晚期作品對布拉姆斯在調性上的思考影響很大,Tovey甚至認為舒伯特的影響遠超過巴哈及貝多芬。布拉姆斯是注意到舒伯特在音樂史上,所以成為古典浪漫之間橋樑之重要性的第一人,他不但欣賞、體會,並且吸收、消化了舒伯特的特殊風格,但這並不是布拉姆斯個人的特色,在貝多芬的作品中亦可見到此一特徵,只是比較少把它們聯想在一起。 在技巧方面,對於兩個樂器來說,都是一項挑戰。第一樂章大提琴上的震音及第三樂章鋼琴的部份,都是比較困難的部份。曲中撥弦的應用,不但擴充了大提琴的技巧,亦開發了其音色的可能性。體力與耐力的培養,也是演奏此曲時所需要注意的也是演奏家們演奏此曲時第一個聯想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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