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在探討我國中小學教師管教權之涵義與憲法基礎,及其與學生權利之關係,並進一步分析影響教師實施管教權之因素,最後根據目前中小學教師實施管教權之缺失,提出教師管教權之合理界限與改進之道。本研究要解決之問題如下:
一、教師有管教權之來源為何?管教之性質究屬權利或義務?
二、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權利相衝突時應如何處置,亦即教師基於教育專業自主權所為之管教行為若侵犯到學生基本權利時,在法律上是否可免責?
三、「社會」、「法制」、「師資」與「學生」等因素如何影響教師管教權之實施?
四、教師管教權的範圍為何?教師管教學生的方法是否應有所限制,教師能否懲戒或體罰學生?
五、如何改善目前教師實施管教權之缺失,其具體方案為何?
透過資料之分析與比較,本文所獲之「研究發現」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管教權為學術自由權之下位概念,其法位階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二、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權利在法律上屬於基本權利之衝突關係,此二者並無一定之優先保障順序,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影響我國中小學教師實施管教權之因素包括社會因素、法制因素、師資培育因素、學生家庭因素等,此四項因素交互影響教師管教權之行使,同時它們也是導致我國教師不甚重視學生權利之原因。
四、為改善教師行使管教權不甚重視學生權利之情形,必須釐清合理的管教範圍與程序,以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為架構,配合各管教資源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