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廣播式行動電視DVB-H(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Handheld)的出現讓許多業者眼睛為之一亮,其原理與無線電視的收視方式相同,只是接收訊號的平台由家中的電視機成為手機。行動傳輸技術打破了傳統定點接收的模式,使無線電視台能夠參與的數位電視跨入行動電話市場。但由於DVB-H技術無線數位廣播的單向限制,使得消費者的回傳機制網路必須另外建立,而台灣擁有此二種異質網路的業者分別為無線電視台與行動電信業者,因此「DVB-H服務」至少必須靠此兩者合作。 兩種異質的網路結合亦意味著擁有此兩個網路的業者將在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中進行權力角逐。因為同樣的產業價值鏈可能產生出不同的商業模式,無線電視業者與行動電信業者之間的協商因涉及收費拆帳、頻道內容規劃等經營模式議題,會進一步衍生不同的競合關係。 要決定適合台灣的商業模式,必須考量台灣特殊的產業背景因素。本研究以兩個路徑探討DVB-H行動電視的商業模式:一是外在的台灣製播傳分離政策;二是無線電視業者的核心資源。 在研究方法上,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採用文獻分析法分析台灣的政策法規與國外文獻的商業模式,第二階段則深度訪談台灣參與DVB-H的主要業者以獲得業界的第一手資料與意見。 研究的主要結論如下: 1. 廣播為主還是電信為主:對DVB-H的兩種想像 初期無線電視台擁有了許多門檻相當高的資源:廣播塔台、包含了無線電頻率MUX使用權的執照。等於讓無線電視台擁有進入這個新興產業的優先門票。但是對於DVB-H的另一大參與業者-電信業者來說,DVB-H只是手機的一個附加功能。因此產生了:「電視台進入手機」(電視台為主),以及「電信業跨入影音市場」(電信為主)兩種看法。這兩種思維決定了兩大業者對於DVB-H這個產業的態度,也代表不同的商業模式的思維,在商業模式光譜的兩端產生了極端的完全由電視台主導,以及完全由電信業者主導的模式。 2. 電視公司與電信公司需合作才能提供所需資源 無線電視台,以及電信公司兩者各有此產業所需要的資源。根據本研究的結果,無線電視公司所擁有的資源主要為數位內容產製的能力,電信公司擁有的資源是SIM卡認證機制、2000萬的既有客戶、跟終端設備商的良好關係、基地台多,以及多種營運模式。兩者皆無法獨立營運DVB-H服務,本研究建議以合作的方式營運DVB-H。在資源比例的條件之下,未來合組的公司應由電信公司主導。而無線電視台則是成為專業的內容提供者,在初期以「內容」跟「塔台」來作為策略聯盟的資源,試圖朝著內容匯聚的角色轉型,以增加在合組公司內部的影響力。 3. 法規限制嚴格,無線電視台在內容產製上較有優勢 針對製播傳分離,本研究比較三個國家以及台灣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認為未來台灣製播傳分離之後,頻率MUX執照將核發給營運平台,而非傳輸平台。因此製播傳分離之後無線電視公司雖然工程部門分離,仍有可能擁有第一單頻網的營運執照。此外《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關於頻率的法規有甲乙兩案,若為乙案定案,則無線電視台欲提供DVB-H服務,只需要更改營運計畫即可。反之若為甲案定案,則無線電視台必須申請新的執照。 在《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通過之前,NCC在過渡時期提供兩個行動電視釋照的方案。然而無線電視台在這兩個方案中要取得平台營運的執照皆有許多的限制。唯有「線性服務」的執照為無線電視台所獨有。因此在法規政策的討論上,對於無線電視業者而言,目前仍是以內容的產製角色較有優勢,在營運平台上則較缺乏相關資源。 4. 電視與電信合組公司的商業模式較具可行性 總結政策法規以及無線電視台核心資源的討論,本研究認為最適合台灣的DVB-H商業模式為「獨立DVB-H服務提供者模式」,由無線電視台與電信業者合組的新公司,申請的執照只要遵守《電信法》即可,而無線電視台與電信業者則可在新公司中發揮各家的所長。 無線電視台認知自己的核心資源在於為手機提供適合的內容,並在製播傳分離之前提供單向傳輸網路作為增加自身於新公司中的影響力。在模式內的「內容匯聚」的角色,是無線電視台可以爭取的工作,內容匯聚者與原本電視台的工作相近,作為DVB-H的優先進入者,無線電視台掌握了內容整合的角色,應廣泛的與不同內容提供者接洽,處理包括授權、代理等工作,以豐富平台,產生差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