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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香港與大陸法律衝突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i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指導教授 : 徐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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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大陸後,「一國兩制」此實驗性制度之嘗試,致使香港與大陸各自實施不同之法律制度,造成香港與大陸間之區際法律衝突,具有異於其他多法域國家區際法律衝突之特徵,增加調節兩地法律衝突之困難度與複雜性。曾受英國殖民之香港,特殊歷史背景迫使英國國籍法不斷修訂,致香港居民之身分與權利不斷更迭,且因大陸認為香港居民仍為中國人,是以在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之前提下,揚棄國籍之概念而以「居港權」作為區分香港居民身分及權利之準據,便成為香港唯一之解套方式。   居港權概念與一般居留權以及永久居留權相較,係同時強調國籍與居住事實之重要性,此特徵使不同國籍公民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具有不同之渠道,其中香港居民所生大陸子女可否取得居港權,便涉及國民遷徙自由與區際法律衝突等課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之首件居港權訴訟案例,可謂開啟香港與大陸間屬人法法律衝突之濫觴,並成為檢視香港法院處理涉陸案件法律適用之最佳素材,惟進入屬人法法律衝突之探討前,香港與大陸間管轄權衝突之問題須先予釐清。在分析與檢討兩地管轄權與屬人法法律衝突問題後,發現現階段兩地法院仍舊以「直接適用各自國際私法」之方式以處理互涉案件,故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橋梁,以「區際協議」之方式建構兩地司法互助以調節法律衝突,便成為目前發展最為蓬勃與特殊之法律衝突領域。   本論文即以香港法域以及大陸法域作為法律衝突之研究對象,提出應以管轄權衝突、屬人法法律衝突以及司法互助此三項法律衝突事項為緯,並以香港居民國籍身分之變化與居港權概念之形成為經,藉由實務案例以分析、檢討兩地法院處理互涉案件之現況,結論上則主張香港與大陸間法律衝突之調節,在一國兩制此框架下似為無解之難題。期許藉由本論文之提出,拋磚引玉,俾使各界重新反思「政治之一國」與「法律之兩制」彼此間之拉扯與碰撞。

參考文獻


王國治,從東西德國法律衝突論臺灣、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衝突法,台灣海洋法學報,第5卷第2期,2006年12月。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陳榮傳,兩岸法律衝突的現況與實務,學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
曾陳明汝,國際私法原理(上集),總論篇,學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改訂7版。
曾陳明汝,國際私法原理(續集),各論篇,學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改訂再版。

被引用紀錄


陳俐宇(2015)。兩岸民事裁判相互認可與執行之探討〔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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