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因屬較技術性及細節性之規定,固為國稅局稅務人員調查、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項所最先依循之規定,惟這些所謂的技術性、細節性規定,是否全部都可以說是「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損費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之範圍及目的,亦未加重人民稅賦」?恐怕未必。 自司法院大法官97/10/31釋字第 650 號,宣告「查核準則」第36條之1違憲,及98/4/3釋字第 657 號宣告同法第108條之1亦屬違憲以來,終於為眾多營利事業開了一扇窗,原來「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並非那麼神聖不可挑戰。本文以稅法呆帳損失規定為觀察中心,藉由比較所得稅法第49條、「查核準則」第94條及「認定原則」之規定,發現有九項疑義值得探討與釐清。 又,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支出是否得列報為公司之損失,尚須經本條之篩選,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損失,才可依其性質歸屬列報為收入之減除項目,是以先行探討因何發生之呆帳損失非屬營業上必要之損費,本文即藉由釐清上述疑義及必要損費之探討,觀察租稅法律主義在我國現行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