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238.87.31
  • 學位論文

未偵破重大刑事案件關鍵因素之研究-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管轄案件為例

指導教授 : 楊士隆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本研究嘗試以當前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查模式,來探討案件發生,民眾報案後刑事案件的處置作為,從勤務指揮中心開始到最終的破案,或者是未破案,這一聯串的警察偵查作為,從勤務中心的通報、攔截圍捕、第一抵達現場的封鎖、傷患救護、鑑識人員採證、刑事偵查人員的偵查作為、重大刑案專案小組的成立、未破重大刑案的管制等等,每一個環結表面上都是個個獨立的行為,但每一個行為均攸關刑案破案與否的通道,如現場跡證的破壞可能就阻礙了通道,形成了無法破案的關鍵所在。 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式,深度訪談8位第一線刑事偵查幹部,就其警察職業生涯中親身偵辦刑案的經驗,從其經驗中建構目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模式。研究結果發現:對於犯罪偵查有其基本之手法:1、現場跡證。2、路口監視器。3、現場查訪。4、治安人口的掌握。5、跟監。6、基地台及通聯記錄。7、實施監聽與搜索。 針對影響犯罪偵查未能破案的因素,依其特性歸納為直接因素包含路口監視器調閱,無相關訊息、現場跡證遭受破壞或者無現場(未發現現場)、刑事鑑識資料庫的無法有效的建立、治安人口未能掌握等與間接因素包含機關內部的相關因素、個人因素、院(檢)的支持等。 影響機關內部的相關因素包含有:1、獎懲與升遷制度。2、組織編制。3、分局偵查隊業務繁重。4、預算編制。5、長官的重視與決心。6、內政部警政署發布太多專案等等;個人因素包含有:1、偵查人員的態度。2、欠缺法令概念。3、本位主義影響破案先機。4、欠缺分析案件特質的能力。5、欠缺偵查技巧。6、對刑事案件的缺少敏感度等。 研究發現這些關鍵因素是可以從警察機關內部從起,建全人員素質,強化偵防功能、提昇科學裝備,強化科學辦案、建立犯罪資料庫,提升刑事鑑識比中率等等,減少影響破案的負因素,提高破案率。

參考文獻


三、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nited States 251 U.S. 385(1920)
壹、中文部分:
一、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民100),http;//sowf.moi.gov.tw/ stat/month/m5-01.xls。
二、犯罪偵查作業規範,內政部警政署編印,民98年。
三、李昌鈺、提姆西•龐巴、瑪琍琳•米勒著,李俊億譯(民98),犯罪現場-李昌鈺刑事鑑定指導手冊,商周出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