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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我國環境訴訟上之原告適格問題-以日本與我國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類型之區別為中心

指導教授 : 李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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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係以環境訴訟原告適格為研究範圍,欲界定其於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之定位及與一般行政訴訟之不同之處。依序分為五章:第一章、「緒論」,主要交代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以及本文架構與章節安排之簡略概述。第二章、「環境訴訟的理論基礎及其訴訟類型」,首先先說明環境訴訟的意義與範圍學者所採取之不同見解以及本文所採取的觀點其次論述環境訴訟制度及其原告適格制度於憲法上相關條款之關係,以此其於憲法上之重要性與特殊性。後其於法律上之定位則以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為分野,針對現行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環境法規之環境訴訟類型相關內容加以介紹,以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第三章、「主觀訴訟類型下環境訴訟原告適格之判準」,本章之內容先針對原告適格之概念與相類似概念加以介紹比較,包含訴訟權能與訴訟實施權;以及說明本文所採之原告適格之概念,其次針對我國與日本法上主觀訴訟於「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於判斷上,所採用之理論與立法制度不同,予以比較,並將與環境相關案例予以類型化與體系化。第四章、「客觀訴訟類型下環境訴訟原告適格之判準」本章之內容首先介紹日本法上對於環境議題之處理於客觀訴訟係採取住民訴訟以為處理,而我國並未有此種制度,而係以環境公民訴訟處理該問題,惟環境公民訴訟因立法上之設計而導致法院於操作上之缺失與改進方式為何,亦於本章加以評論之。第五章、「結論」,本章將為本文前述章節問題,以及日本法有所可以借鏡或省思之處,作出本文的研究結論與後續可能面臨之問題與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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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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