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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由法益保護概念定性我國證券交易的操縱行為

指導教授 : 邵慶平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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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論文名稱:由法益保護概念定性我國證券交易的操縱行為 指導教授:邵慶平博士 研究生:王捷拓 撰 自2000年起,我國突然有大量之金融及證券市場犯罪迭遭偵查、起訴及審判,而其中遭起訴率最高的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禁止操縱條款行為,司法機關亦開始頻繁的接觸此類型案件,在審判攻防間,如條文制定妥當與否、主觀構成要件規定妥當與否、客觀構成要件及節制性要件、犯罪所得計算等等爭議,均大量浮出。惟就初步觀察,目前爭議的部分徵結點,可能是在於「就附屬刑法的立法、討論與分析,常未回歸基本刑法理論」所致。因此在討論證券犯罪時,回歸既有刑事法學思考並應審慎的以我國基本刑事法學體系加以定性,應為解決問題之方向。 另外,我國的附屬刑法立法數量正在逐年竄升,其數量之大已有超過刑法分則所定條文之趨勢,然其立法模式與過程是否嚴謹而專業?是值得深思的。因經濟刑法中的附屬刑法,大都是由財經等行政主管機關依其既有立場而制定刑事處罰,若未考量刑事審判所運用的基本體系與法理,稍不慎即有衝擊我國基本刑法體系之問題,此應為目前爭議徵結點之遠因。禁止操縱條款在回歸基本刑法理論討論後之結果,必然最優先要討論保護法益所在為何,經觀察我國之規定顯然是超個人法益之保護為主,而在此理念之下,是否係採行抽象危險犯之立法,及如何以立法論與解釋論(如重大性)等概念節制抽象危險犯法,均有加以定位釐清之必要,如此往後在討論相關爭議時,始能有精確之共通點。 因此,由附屬刑法之正確立法模式出發,以保護法益所在思考,及危險犯應有的節制措施分析,應是解決禁止操縱條款爭議之最好方法。 關鍵字:禁止操縱條款、經濟犯罪、附屬刑法、超個人法益、抽象危險犯

參考文獻


余雪明,證券交易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江朝聖,違約交割之刑事責任---檢討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非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3 期,1997 年4 月,頁96-103。
王育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O三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判決之評釋例(東隆五金案)--以連續交易操縱行為與內線交易為範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1 期,2003 年3 月,頁43-78。
謝劍平,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再版), 智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王志誠,「沖洗買賣之認定基準」,法令月刊,第59卷第3期,2008年3月,頁43-44

被引用紀錄


邱婉瑜(2017)。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7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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