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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長期照護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

指導教授 : 曾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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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 要 有鑑於日益嚴峻之少子高齡化現象,長照服務需求者不再僅限於當前之老年人口與身心障礙者,而將廣及於每一位國民,因此長照議題即成為當今社會之研究重心。雖然長照議題涉及國民生活之所有層面,然而長照輔具、長照保險、長照津貼等多屬政府政策,少數得操之在長照需求者本身者僅為了解長照契約之內容與相關爭議,因而本研究即以「長照契約」為研究核心,更以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為研究基礎,惟於口試通過後適逢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因此亦一併列為討論依據,然而基於草案與新法之內容差異有限,故而本研究仍以原有架構為根基,僅作草案與新法中「評估項目」與「機構分類」此二主要差異條文之對照與檢視。 本研究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除為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之說明外,另外亦就現今「長照機構」之界定與分類逐一介紹,蓋現行機構之分類並不一致,從而影響本研究所將探究之法律關係內容。此外,本研究亦期許得透過就長照體系之介紹以實現提供國民長照契約基礎概念之目標,進而督促長照業者,因此本研究於第一章第二節即先為「長照機構」相關基礎性之說明。 提供長照服務根本性之前理解後,第二章則聚焦於論述「長照契約」之基礎法律問題,由於契約性質將深受消費類型之影響,因此應順藤摸瓜地先介紹長照服務產業之特性,並說明長照產業之長期性、委託性與全面性等特性係如何影響長照契約兼具繼續性供給契約、利益第三人契約以及買賣、委任與租賃之混合契約等性質。同時,長照服務之抽象性質與服務對象之失能特性亦當然影響法律之適用關係,尤其涉及消費者保護法與醫療法之適用爭議,本研究除以學說為論述外,更輔以實務見解之走向說明並歸納之。最後,強調長照契約之契約自由深受記載事項之拘束,並說明長照契約應以「誠信原則」與「法益衡平」為根基而為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之解釋適用。 說明完長照契約之基本定性後,接著第三章以較為宏觀之角度俯瞰長照契約之發展階段,於此本研究將長照契約之議約、締約、履約、終止契約等流程主要區分為「締約前階段行為」、「契約成立與生效」、「契約關係之消滅」三階段,從而檢視契約各階段諸如:締約前,由提供服務之長照機構自行評估之「入住審核機制」是否合宜?締約時,長照機構是否應依長照契約係屬「自費型」或「委託型」而著重相對人之不同締約條件?就雙方之契約終止權限部分,長照機構僅有相當限度之終止權而消費者享有任意終止權之規範是否有失公平?定有期限之長照契約期限屆滿時,受照顧者仍接受照護服務或病床之使用,然機構明知卻不即表示反對之行為是否得適用民法默示更新之規範?等爭議事項。 結束長照契約基本進程之介紹後,隨即進入本研究之重心,第四章即深入探討雙方於契約成立生效後至契約消滅前之「契約履行階段」所應盡之權利義務,其中雙方當事人之義務主要可分為「契約履行義務」、「終止契約通知義務」、「後契約義務」三部分,雙方義務分配雖然貌似平等,然而實務見解偏向保護長照機構,本章亦將細究實務判決走向之緣由。另外,雙方當事人之權利則可分為「費用調整權利」、「費用請求權利」、「損害賠償請求權」三部分,整體權利分配偏向保護消費者,然而卻不當限制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此本研究亦將一併於本章提出具體之修正意見。 最後,本研究於第五章總結上述各章節之論點,並根據本研究所得之結論,嘗試提出幾點建議以供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長期照顧服務法之制定者與受規範者參考,其中建議部分又可分為「主管機關修法時」、「長照機構立約與提供服務時」、「消費者締約與履約時」三部分,以期得以解決當今長照契約相關之爭議,亦得以促使長照服務制度更為良善。

參考文獻


4. 蔡雅竹,「論我國長期照護雙法草案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德國之長照保險制度」,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8月。
21. 鄧素文;廖慧娟,「『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說明」,醫療品質雜誌,第5卷第4期,2011年7月,頁36-40。
(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序)
17. 曾品傑,「我國醫療民事責任之實務發展—兼論法國法對於我國實務之啟發」,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9期,2010年4月,頁69-135。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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