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生福島核能電廠事故之後,台灣人民開始對台灣政府監督核能電廠缺乏信心,而這些年人民對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機關-原子能委員會及核能電廠經營者-台灣電力公司所為之決策產生不信任而發生許多衝突,本文以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出發探討我國核能電廠風險管制規範,討論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機關、資訊公開制度以及民眾參與制度是否能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或是否有不足之處。 本文從文獻分析與比較法之方式,蒐集、整理相關書籍、研究報告、期刊、學位論文等,並加以分析比較我國、美國與日本核能電廠風險管制規範之優劣,發現我國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機關未具獨立性、政府資訊公開法運用於核能電廠資訊公開較為不足而造成核能相關資訊無法確實公開、及民眾無法適當參與核能電廠之決定,將無法真正保護人民並實現基本權利。 管制核能電廠之方式,不論在管制機關、資訊公開或民眾參與之部分確實有其必要性,本文認為就核能電廠可能引發之事故與我國位居特殊地形觀之,核能電廠之管制是極具重要性,因此為解決現行組織與程序之缺失,應盡快增設不受外界干涉之獨立管制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台電之公開資訊義務,將資訊公開主體擴大,並訂定資訊公開判斷準則,以及修法將聽證納入核能電廠核發或許可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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