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研究因少子女化而必須裁校、併班或學區調整等,而產生之超額教師介聘問題,分析超額教師產生原因和影響因素外,主要透過法學角度探討超額教師之法律性質、學校校務會議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對超額教師決定之權限與影響。本文分析認為學校對超額教師之決定,係為一行政處分,且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款之適用,故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對象、類型及定義內涵而言,學校決定超額教師之機制與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範,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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