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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場定義檢討公平交易法草案有關獨占的認定與結合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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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交易法草案有關獨占的認定與結合的同意與否,所依據的重要指標是市場占有率,而市場占有率的高低又與執行機關如何界定市場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值公平交易法尚在審議之際,市場定義的問題,有值得我們進一步推敲研究之處。 依據經濟理論大致上可把市場區分爲相關産品市場和地理市場兩類。相關産品市場以産品的合理替代性和産品供給可能性爲考量,前者包含産品的造型、品質、特性、價格、使用目的、用途、消費者態度、消費者主觀印象和一般交易習慣等因素;而供給可能性則由產品本身的性質、和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二者的性質為評斷的依據,其考慮的項目包含產品本身的可儲存性、搜尋成本、交易習慣、廠商經營型態、運輸成本大小、運輸成本占產品價值的比例,法令限制等因素。此外,時間的長短,也將是影響市場範圍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 檢視國外法院實務判例,可清楚的看到先進國家過去施行反托拉斯法,確認市場範圍時,均能鉅細不遺的考量各種可能的影響因素,以期涉案市場的判定儘量符合反托拉斯法的判定精神,值得做為我國未來公平交易法未來施行時的參考。 現行公平交易法草案,事業單位的市場占有率必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惟緣由於產業的概念並不等於市場,用產業資料計算市場占有率將造成極大的偏誤,例如廖義男、林永頌(74年),李文福,賴源河(78年)以主要工業產品為計算基礎,發現我國產品約有六成屬於獨占市場結構;作者以經濟部統計處資料計算,屬於獨占市場結構的產品更高達92.5%,證明上述的考慮是有道理。即使能接受產業為市場的代理變數,產業資料仍有相當多的問題必需先加以克服,例如出口的剔除,進口的納入,因此主管機關要全面計算所有交易的市場占有率加以公布,似乎不易做到,很有可能因市場定義考慮的欠周延,算出不適當不合理的市場占有率,引發官民爭議,將有害於廠商生產的順利進行,它絕不是公平交易法當初立法的旨意。 為避免上述的缺失,最好的辦法是從立即修法上著手,不要硬性要求政府單位一定要公布所有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而改以只公布現階段最可能涉嫌的產品。即便不能做到這點,起碼在市場占有率公布之前請先做好溝通協調的工作,例如公聽會,以利法之施行,也讓業者有心理準備和有申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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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陳紀元(2008)。市場佔有率在水平結合管制之地位與應用研究〔博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2fTKU.2008.00193
陳俊榮(2008)。美國寬頻網路管制政策之研究-以「網路中立」爭議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16-0207200810160635
李卿皓(2014)。音樂著作播放平台與公平交易法-以MIDI音樂伴唱器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06-0901201411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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