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藉由政治學國際關係理論中之博奕理論(Game Theory),運用運動社會學中衝突論的角度,加以描述、解釋海峽兩岸體育交流簽訂的賽局。並獲致以下結果:一、 兩岸體育交流的簽訂,緣始自1979年起,中國大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台政策的轉變;以及1987年我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後,在「以民逼官」下於1989年加速形成。原本博奕雙方的均衡點應在 (3、3),理性下採取對抗策略,卻反而出現在(2、2) 這非理性的合作策略上,兩岸體育交流的簽訂便是在「囚徒困境」賽局下成立的。二、 儘管兩岸體育交流的簽訂是場「囚徒困境」賽局,但只要涉及「主權」問題,恐怕又回到僵持的「零合賽局」上。因此,仍企盼雙方建立基本的遊戲規則,並維持一個功能有限的溝通管道(如兩岸奧會),擴大雙方的最大利得,並減少雙方的損失,藉此縮小差距,建立共識,才是兩岸體育交流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