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2000年開始推動司法制度的全面性改革,2004年(平成16年)5月28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平成十六年法律第六十二」之法案,確立了刑事訴訟法在裁判員制度導入之前的必要準備措施,其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即在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新設「爭點以及證據的整理程序」。本文之目的,即在於介紹、說明日本刑事訴訟法於「爭點以及證據的整理程序」中的「證據開示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學界、實務工作者對於此一新制的適用見解與問題分析。同時,希望能透過此一制度之介紹,比較日本與我國目前在爭點整理程序上之差異,並且對於證據開示制度在我國制度上的適用可能性、射程範圍以及相關之見解,進行初步的檢討,以建立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在制度設計上可供參考的新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