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嘗試從德國警察法與秩序法的學理,就危害防止的觀點,來探討預防性之行政許可制度與風險防範,為避免損害繼續擴大的壓制性不利處分等相關法律概念,並藉以釐清行政管制措施與行政處罰措施的差異性。同時,藉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針對「從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核定許可及「限期改正」此等法定的行政作用,探討其法律性質、其與行政制裁、行政執行等作用間之關聯性,究竟行政管制與行政制裁是二者並存制度,抑或兩者之間存在規範上條件,俾日後行政法院在從事個案的司法審查時,能夠正確地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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