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性為海上運送人之首要義務,其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船舶適航,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倘未盡此義務而致使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運送人究應如何證明其已盡適航性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現今為實務之困擾。現今國際社會採用國際安全管理規章,要求運送人就船舶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減少人為疏失所致之損害,並將依該系統運作之過程以文件化為紀錄,對於適航性之判斷暨舉證有重要之影響,可供我國法院審判實務做為適航性舉證標準,本文即就此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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