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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認識-「構成要件解釋」和「構成要件適用」之間

摘要


「構成要件適用」乃指將抽象的「構成要件」「妥適」「套用」到「事實」上去。因此,必先對「構成要件」加以「正確」認識,而後方有所謂「構成要件適用」。一般將「構成要件解釋」和「構成要件認識」等同視之,其實不然;「構成要件解釋」僅屬「構成要件認識」的「起點」。大致說來,自「構成要件解釋」出發,經由「刑法『內』體系解釋」和「『修正公式』代入『發現』」,通常即屬對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完成認識工作,即可續行「構成要件適用」。但法治國,立法機關創設構成要件有其固有「限制」,也時或因立法技術的先天限制,立法者在具體創設構成要件時,並未在刑法「完整」反應其立法原意,因此,在進行「構成要件『適用範圍』」的認識時,在不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的前提下,就「初步」所得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加以「限縮」和「擴張」,仍有其必要。也因此,在「構成要件解釋論」和「構成要件適用論」之間,應存在著「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認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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